2018年12月31日晚,湖南衡南县三塘镇,一名2005年出生的嫌疑人在杀害父母后逃离。
据衡南县警方通报,经公安机关初步核查,犯罪嫌疑人罗某出生于2005年(现年13岁),系三塘镇初一在读学生。12月31日18时40分许,因家庭纠纷用锤子先后将其母亲谭某某(现年45岁,系先天性弱智)、父亲罗某某(现年51岁)锤伤后,逃逸现场。经全力抢救,伤者谭某某、罗某某因伤势过重死亡。
最新进展:罗某已被抓获
有媒体从湖南衡南县官方渠道获悉,事发后嫌疑人罗某曾用其父亲的身份证购票前往云南大理。1月2日下午,衡南警方在云南大理将其抓获。
因家庭纠纷导致 案发时姐姐在家
办案民警介绍,目前初步预测疑因家庭纠纷导致案发,“他(罗某)的家庭比较特殊,他的母亲和姐姐有先天性弱智。当时在场的2人已经死亡,他在逃。他姐姐当时在家,后来找家里亲戚反映,随后亲戚报案。”
目前,当地党委政府已安排专人负责死者家属的善后安抚事宜,警方将及时通报案件进展。
案件被报道后,不少网友对这一悲剧表示痛心:
同时也有不少网友表示,此案中未成年人杀害父母的行为很可能受到了前段时间“湖南12岁男孩弑母”案件的影响。
相关案件:
十二岁男童弑母后返回学校
网友们提到的另一起“十二岁男童弑母”案件,就发生在短短一个月之前。
2018年12月2日晚间,湖南省沅江泗湖山镇一名12岁的小学六年级男生吴某康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持刀将母亲砍了20余刀,致其母亲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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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查明后,吴某仍旧表现得若无其事,他承认自己错了,但不是什么大错,“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此案中,不仅12岁男童杀害母亲且毫无悔意的行为令人发指,另外此案的判决结果也引发社会的激烈讨论:由于男童吴某只有12岁,还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因此被释放并返回学校继续上学。
12岁男孩弑母后不仅不承担任何责任,甚至还返回学校上学。不少网友认为,正是这样的处理结果给其他未成年人带来了错误的示范和暗示。
那么,年龄仍未达到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后该如何惩罚?是否只有“释放由家长监管”这一条路可走?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政府收容教养”如何才能落到实处?
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有类似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后,除了家长“管教”外,“政府收容教养”也是应对措施。此前曾引起社会关注的“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寻衅滋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就曾判定李某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
然而,现实中的“收容教养”措施,却有不少问题。
首先,收容教养的条件过于模糊。尽管刑法规定了“必要的时候”,但究竟什么时候才属于“必要”,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影响了实践操作。
第二,执行收容教养场所不够统一。有的地方将收容教养人员送进工读学校,有的则是在少年犯管教所。而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在原校,但又不够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由此看来,收容教养在工读学校执行并不合适。
此外,从实践来看,收容教养的适用并不多见。这其中尽管有收容教养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的因素,但从根子上看,则与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理念相对滞后不无关系。
未成年人犯罪入刑年龄是否应该下调?
一个月内接连发生未成年人杀害父母的恶性案件,这让不少网友再次建议:下调未成年人犯罪入刑年龄。
近两年,有关“是否应该下调未成年人犯罪入刑年龄”的讨论一直在进行。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否应该进行调整的问题,社会观点则分为两派。
部分建议“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的学者指出,我国现在儿童辨认和控制能力有较大提高,部分施害的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展示的辨识能力、心智发育程度甚至超过一般成年人的水准,因此入刑年龄应该下调。
而另一部分人认为,光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不能有效控制犯罪,而且可能制造出更多严重犯罪行为,因此应从其他方面入手干预未成年人犯罪。那么,世界各国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值得我们借鉴?
俄罗斯:未成年人法庭和取消前科制度
在俄罗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政策的基础在于未成年人法庭的运作。早在1910年圣彼得堡就成立了第一个未成年人法庭,其工作重点是将未成年人的制裁与惩罚迅速转移到教育和恢复权利方面。此外,俄罗斯法律规定,只要未成年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重新犯罪,即取消刑事前科,目的在于预防新的犯罪发生。
澳大利亚:未成年人改过会和社区服务令
在澳大利亚,对于罪行较重但已经认罪且悔过态度较好的未成年人,警方会将其交送给未成年人改过会。改过会专门聘请在社区内有威望而且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兼职担任调查官,来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并制定处罚措施。只有情节非常严重且拒不认罪的犯罪者,才会在法庭进行判决。普遍的处罚方式是进行社区服务令,目的是让孩子真正的意识到违法对于整个社会造成的困扰问题。
德国:少管所改造和职业培训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德国有专门的《青少年法庭法》和《少管所法》或者说是《青年年监狱法》等法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被依法剥夺6个月到5年的自由,送入少管所接受改造,少管所通常有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负责对其进行思想教育,让其学会遵纪守法。最重要的是接受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以便出去之后能够尽快的重新融入社会,避免因无所事事、游手好闲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短时间内接连发生的两起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不仅造成了两个家庭的悲剧,更给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才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更为关键的是,任何对于未成年罪犯的惩罚,也都应是以教育和改造为最终目的。如何更好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们仍需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