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知
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发哈污染应急[2018]32号通告,决定自2018年12月12日2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橙色)响应措施,依据《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机动车临时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哈公交告[2017]42号,具体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级(橙色)预警机动车限行时间
自2018年12月13日10时起,实施重污染天气二级(橙色)应急响应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预警解除后,即时解除机动车限行措施。
二、二级(橙色)预警机动车限行措施
(一)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混凝土、沙石运输等重型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内道路行驶。
(二)三环合围区域内(不含三环路),实施车牌尾号单双日通行规定(即:车牌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3、5、7、9的车辆只准许单日通行;车牌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0、2、4、6、8的车辆只准许双日通行)。
(三)不受上述措施限制的车辆
1、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公共电汽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出租车、邮政专用车、校车、残疾人代步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环保应急监测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专项作业车及殡葬车。
5、新能源及清洁燃料汽车。
三、处罚依据
广大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减少驾车出行;对违反上述限行措施,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