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囤的货还没现在便宜 部分电商最近偷偷降价

厦门日报

“双十一”剁手后没几天,突然发现商品降价了——上网一搜,这样的吐槽并不少。今年,根据天猫“双十一”的活动规则,成功参加天猫“双十一”活动的商品,在天猫“双十一”活动结束后15天内——即11月12日至11月26日处于“商品价格保护期”,其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双十一”正式活动价格或预售价格。

但事实上,价格保护期还没过,一些消费者发现,参加“双十一”活动的商品竟悄悄降价了——“双十一”辛苦凑“满减”,到头来还是买得比平时贵。这是怎么回事?如此操作是否可以算作价格欺诈,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案例】

“双十一”卖180元

现在只要130元

最近,市民林先生偶然发现,自己趁“双十一”在天猫苏宁易购旗舰店购买的行车记录仪降价了近20元——“双十一”当天,他计划购买的行车记录仪标价249元,他通过天猫“满400减50”活动凑单、用上“双十一”购物津贴,最终在11月11日凌晨1点30分以227元买下了这款行车记录仪;然而“双十一”刚过去不久,当他再次打开同样的商品页面,行车记录仪的标价却降到209元。他心里一凉:“还是买贵了。”

市民谢小姐也有相似的经历。今年天猫“双十一”的预售活动中有“付定金立减”活动——即消费者在“双十一”前支付定金后,可按照定金金额的一定比例享受预售商品总价立减,并在“双十一”当天付掉尾款。“双十一”前,谢小姐看中了一件标价180元的连衣裙,于是在10月底付了20元定金、享受总价立减20元的优惠,并在“双十一”当日凌晨2点付掉了140元的尾款。但在17日准备确认收货时,她突然发现,商家开启了更优惠的促销,同样的连衣裙单件七折,实付款仅为130元,竟比“双十一”更便宜。

发现商品降价后,林先生、谢小姐与商家交涉,要求退回“差价”。苏宁易购天猫旗舰店表示配合,并通过“退运费”的方式退回了差价;而谢小姐向商户要求退差价时则遭到拒绝,她表示要投诉,商户改口愿意退差价,但由于购物体验差,她最后还是选择退货。

【律师说法】

涉嫌价格欺诈但投诉维权有难度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志宁表示,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因此,商家以“双十一”为机会开展的优惠促销价比平时的产品销售价还高——这一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及价格欺诈的行为,商家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向12315、物价局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但现实中线上消费的投诉维权也存在一定难度。比如,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目前涉及外地电商平台、外地商家的线上消费投诉,并不会在本市受理。“线上消费的投诉维权确实还存在一定局限,”郑志宁表示,如果情况严重、投诉后无法处理,消费者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发起民事诉讼。

线上消费维权电商平台也需担责

上述案例中所提及的两户商家,均属于参加天猫“双十一”活动的商户,也明显违反了天猫“双十一”后保价15天的活动规则。天猫称此次上线了“价格雷达”监测系统,能实时校验商品价格、监控虚假降价,而这两家商户显然是“价格雷达”中的“漏网之鱼”。郑志宁表示,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天猫曾在活动规则中表示,对于被消费者举报虚抬价格的商家,将在查实后严厉处罚。在申诉渠道上,记者向阿里巴巴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到,若消费者遇到“双十一”后产品降价的情况,可首先与商家协商退差价,如无法达成共识,可再通过退款、退货等售后申诉渠道,申请淘宝或天猫的维权小二介入,判定赔偿。

【建议】

善用监测工具

留意价格走势

在“双十一”前,消费者可以提前关注自己喜欢的商铺、商品,关注价格走势、设置降价提醒。除此之外,也可以使用一些查询历史价格的网络工具,辅助监测商品价格走势——例如“历史价格查询”微信小程序、惠惠助手(网页插件)、慢慢买App等。记者经使用、对比发现,同一件衣服的历史价,不同网络工具呈现的价格走势既有吻合也有不同,因此该类比价工具也只能作为粗略参考。(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