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玉屏大厦招商合作项目公开招商文件的补充公告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各相关意向合作伙伴:

根据委托方泉州市开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玉屏大厦招商合作事项补充公告》,按照《玉屏大厦招商合作项目公开招商文件》(项目编号QZQT2018018)(以下简称《公开招商文件》)的规定,本中心就《公开招商文件》第二章项目主要内容及要求的第二条招商项目主要内容和运营模式中的第(二)款的第2点中的受让特许经营权或加盟经营而产生后期费用不得超过运营公司酒店项目及配套餐饮经营年营业额的5%中,5%所涵盖的费用范围,补充说明如下:

一、本条款的“后期费用(运营公司经营期间使用品牌所需支付的费用)”是指运营期间的品牌管理费,如品牌基本管理费、特许品牌使用费、特许品牌支持费等,不包括品牌项下运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的费用,如市场推广、技术服务费、培训费、订房服务等。

二、品牌项下运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的费用是保证项目运营能达到和符合品牌经营水准和品牌经营所需的各项知识产权、管理或服务等产生的费用。合作申请人需在《玉屏大厦招商项目合作申请文件》第六部分“项目经营成本控制环节及措施”中给予明确列出具体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合作申请人未按上述规定列明应另行收费的,即视为“5%”所涵盖的所有费用。

三、《公开招商文件》的其他事项不做变动。

特此公告。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