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基因编辑婴儿 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炸锅了"

中国青年网

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的前一天,风暴已经开始在会场外蔓延。

11月26日,人民网深圳频道发布消息称,世界首例能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诞生,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领导该实验。消息发布后不久,国内122位科学家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强烈谴责,称实验存在严重的生命伦理问题。同时,这项研究也将中国基因编辑研究的伦理问题推到国际学术界的怀疑目光之下。

作为此次峰会会务委员会中的中国成员,中国医学科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协和医学院教授翟晓梅说,参会成员因这个消息“炸锅了”。今天中午她参加一场学术午宴,一下车就被一群国际学者团团围住询问情况。

“整个人类社会对人类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是非常谨慎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科学家都没有权力轻易改变人类的基因库。一旦改变,风险是什么,我们现在都不可预料。”翟晓梅说。

据一位参会者称,处于风暴中心的贺建奎已到会议报到,尚未公开现身。

贺建奎创办的企业,学校占一定比例股份

26日下午,南方科技大学发表声明称,贺建奎副教授已于2018年2月1日停薪留职,此项研究工作为其在校外开展,未向学校和所在生物系报告,学校和生物系对此不知情。声明还称,贺建奎副教授将基因编辑技术用于人体胚胎研究,严重违背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

深圳市卫计委也向记者表示,深圳市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已于11月26日启动对该事件涉及伦理问题的调查,对媒体报道的该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书真实性进行核实,有关调查结果将及时向公众进行公布。

而贺建奎在一段英文视频中回应称,团队“选择被了解最充分的基因之一——CCR5”,因为“安全性是他们首要考虑的”。在他看来,这项基因编辑“是一种类似于疫苗的疾病预防”。

他在视频中表示,尽管知道自己的工作会有些争议,但相信一些家庭需要这项技术。同时,团队“拒绝基因增强,性别选择或是改变皮肤和眼睛的颜色,因为这并不能算是对孩子真正的爱”。

2018年5月,贺建奎曾在接受包括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在内的多家媒体采访时表示,他在南科大的状态是“停薪留职”,正在专心做自己的企业。与南方科技大学声明的3年离职期不同,他声称自己的停薪留职期限为两年。

贺建奎于2012年经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孔雀计划”引进回国,受聘于南方科技大学生物系。在校外,他创办了深圳瀚海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这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他创业的第一个阶段,学校允许他每5天有一天在外面处理公司事务。后来有外面资金进入,“因为我们这个公司做得有影响力了、做大了,校长特殊批准,允许我停薪留职两年,专心把企业做好、做上市,然后再回来。”贺建奎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说。

关于企业收益分配问题,他还解释,南方科大有明确规定,老师创办企业,学校占老师名下股权的10%到30%。他说,学校入股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公司核心技术持续提升方面会给企业带来帮助。

另有该校工作人员向记者补充介绍,贺建奎虽然不上课,停发工资,但仍在学校留有实验室,也会带学生。

南方科技大学宣传部有关负责人今晚向记者证实,在贺建奎创办的企业中,学校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

记者今天在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官网查询到了以贺建奎为项目研究负责人的《HIV免疫基因CCR5胚胎基因编辑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注册信息。

注册信息显示,该项目“补注册”于2018年11月08日,最近更新于11月26日,研究负责实施单位为“南方科技大学”。

根据注册信息,“试验主办单位”为南方科技大学、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经费或物资来源”为深圳市科技创新自由探索项目。深圳市科技创新自由探索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资助实施。批准研究的伦理委员会为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伦理委员会。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公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不得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伦理委员会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

深圳市卫计委表示,经初步调查,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这一机构未按要求进行备案。

11月26日深夜,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发表声明表示未资助该项目。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表示,该部门一贯严格要求科学研究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和遵守国际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凡涉及动物实验、临床研究的项目,须提供伦理审查委员会意见,并对立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该部门表示,经核查,从未立项资助“CCR5基因编辑”“HIV免疫基因CCR5胚胎基因编辑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等自由探索项目,亦未资助(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官网显示的)南方科技大学贺建奎、覃金洲及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在该领域的科技计划项目。该研究的临床注册信息上登载“经费或物资来源为深圳市科技创新自由探索项目”不属实。

此前,南方科技大学、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都否认与贺建奎的这项研究有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今天22时许发表回应称:“我委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认真调查核实,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和科学原则,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结果”。

这也可能让中国科学家在这一领域研究的声誉受到影响

这不是中国基因编辑研究第一次因为伦理问题遭到质疑。2015年4月,中山大学教授黄军就在生物学杂志《蛋白质与细胞》在线发表的一篇研究称,他的团队完成了全球第一次在人类胚胎进行的基因修改实验。黄军就原本希望将这项研究发表在《自然》或《科学》杂志上,先后被拒绝。两家杂志拒绝透露评审细节,但承认顾虑到了人类基因编辑背后的复杂伦理问题。

那时正是首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前,峰会最终发表声明,为研究利用基因编辑技术修改早期人类胚胎或生殖细胞开了绿灯,但同时指出被修改的生殖细胞不得用于怀孕目的。那时起,中国基因科学的伦理准则为国际学术界严格审视。

3年前,许多中国科学家曾站在黄军就一方,翟晓梅就是其中一位。她表示,黄军就的实验属于前研究(pre-research),“完全谈不到临床试验”,是为了加深对技术知识的理解。团队使用的是医院废弃不用的胚胎三原核,仅能存活几十个小时。国家法律规范允许,这也符合国际生命伦理准则。她曾走访数个国家,向国际学术界介绍中国基因编辑的现状,消除“对黄军就试验的误解”。

在计划于27日召开的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上,翟晓梅本来要介绍中国在生命伦理方面的发展,来回应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质疑。但会议前一天这则基因编辑婴儿诞生的消息让她感觉是一种打击。

云南中科灵长类生物医学重点实验室的陈凯教授同样担忧贺建奎的行为对学界带来的影响。一方面,这可能导致公众的恐慌,加剧当前公众对转基因技术的误解。另一方面,他认为这也可能让中国科学家在这一领域研究的声誉受到影响,“即使你是符合伦理规范的,国际上还是下意识地不信任你”。

在翟晓梅看来,贺建奎试验的性质与黄军就截然不同。“就是学术失范,有很大的问题。”她说,“孩子都生出来了,才跟学术界报道,太过分了!而且我们国家的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是禁止这么做的。”

2003年,科技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12条《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其中第六条规定,不得将“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于人或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而在贺的实验中,经过基因修饰的胚胎被放入了子宫,诞下了一对双胞胎。

指导原则第九条规定:“从事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单位应成立包括生物学、医学、法律或社会学等有关方面的研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伦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对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学及科学性进行综合审查、咨询与监督。”

而陈凯教授则认为,相比于伦理问题而言,更重要的是试验的安全性尚未得到解决。“安全性之后才是伦理问题”。他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目前没有任何研究表明现有的基因编辑技术对人类不会带来任何风险或潜在的影响。

陈凯表示:“在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前(不能进行相关试验),这是无可争议的底线,他的做法绝对是错误的。”

“这就是一个广告。”翟晓梅说,贺建奎在实验完成后不进行同行评议,先向媒体发布非常不妥当,“媒体不了解这种情况,会铺天盖地地向公众传递一些可能不准确的信息。”

这让她想起了2017年底的“换头术”风波。一位意大利医生宣布与中国团队合作,“首次”成功移植了一具尸体的头颅,并在媒体上大肆曝光。这场热闹被学术界认定为毫无医学价值的伪科学闹剧。这一次的基因编辑婴儿实验,相比起来可能“影响更大”“更坏”。

当涉及到人类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胚胎干细胞的干预、用生物材料作为研究或者作为产品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监督委员会介入

在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官网上,该项目的“研究目的”一栏写道,“通过CCR5基因编辑人类胚胎,通过完善的试验体系,获得避免HIV健康小孩,为未来在人类早期胚胎彻底消除重大遗传疾病提供了新见解。 ”

但是,清华大学医学院艾滋病研究中心的博士生李杨阳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贺建奎的这项研究对HIV的免疫是毫无必要的,“即使父母是HIV感染者,目前也已经有成熟的技术保证生出健康的孩子。”他表示,一个健康的人,如果做好防护,也不会感染HIV。

澳大利亚彼得·多赫提传染病与免疫研究所的研究员刘浩铭也向记者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同时表示,贺建奎使用的免疫手法仅对免疫部分种类的艾滋病毒有效,但对目前中国流行的AE重组亚型无效。他介绍,目前超过50%的新增报告患者都是感染的这类亚型的病毒。

在翟晓梅看来,一个理想的伦理监督委员会本可以避免这次的情况出现。他们将“熟悉中国国情和相关法律法规”,而不是只知道走完一趟所谓的标准操作程序(SOP)。

翟晓梅一直在推进中国生命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能力建设工作。据她介绍,中国的伦理监督在体系上已经建立完全了。三级伦理委员会分别是科研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省市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和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伦理审查委员会,上一级对下一级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同级卫生管理部门对伦理审查委员会具有监督义务。

但是,“伦理监督的能力建设依然是不一致的。委员会与委员会的能力差别非常大。”一些本地的医疗机构根本无法胜任伦理监督的工作,而已有的伦理监督委员会人员依然需要标准化的培训。她和她的同事希望制定规则,当涉及到人类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胚胎干细胞的干预、用生物材料作为研究或者作为产品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监督委员会介入。

“错了就是错了,谁的责任谁负。”针对这次的风波,翟晓梅说,“伦理监督能力建设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