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编外人员受贿173万 玩忽职守致国家损失280万

海峡导报

陈某是一名编外人员,他利用配合征地拆迁房屋产权初审上报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173.36万元,并在房屋权属确认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那编外人员受贿、玩忽职守,该当何罪?近日,海沧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这样的刑事案件,最终,编外人员陈某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一审判处“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收受贿赂多达173万多元

据悉,被告人陈某原本是海沧国土资源管理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编外),海沧国土所系市国土局下属全民事业单位。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某在海沧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期间,利用配合征地拆迁房屋产权初审上报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在咖啡厅、烟酒茶商行等地收受苏某、郑某、周某、李某等多人给予的钱款共计173.36万元,并在房屋权属确认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玩忽职守至国家损失280多万元

除了受贿,陈某还因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利益巨大损失。

经查,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某在对被征收人谢某、郑某、柯某等五人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情况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五人提交的被征收房屋的《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以下简称“权证”)在国土部门查无内档后,未严格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对这些权证存在的疑点疏于审查,仍拟定了调查报告,报给所长何某章(另案处理)审核,随后错误地上报国土局海沧分局予以权属确认,导致五个被征收人因而获得与具有合法权证的被征收人同等赔偿标准。

2017年5月11日,海沧区纪委对被告人陈某立案审查,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按渎职犯罪立案时,陈某已交付未退还的安置房价值及已审批发放未退还的货币补偿款数额,扣除被征收房屋按无手续房屋可给予补偿的费用,被告人陈某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国家利益损失达280多万元。

数罪并罚执行8年徒刑

法官认为,被告人陈某系国土所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海沧、新阳片区征地拆迁房屋产权初审上报工作。因此,被告人陈某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被告人陈某在国家职能部门,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73.36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陈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8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构成玩忽职守罪。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另外,法院还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73.36万元。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