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8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行政部门前秘书长林益世受贿6300万元(新台币,下同),二审判刑13年6个月,台湾地区“最高法院”针对贪污部分发回更审,而针对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案,台北地检署28日上午发监执行。
林益世。台湾《联合报》记者王宏舜摄影
林益世户籍在高雄,原应由高雄地检署执行,但因妻子彭爱佳住在台北,林益世向检方表示,希望北上服刑,方便妻子探监,于是改由台北地检署发监。
据了解,林益世2010年担任“立委”及国民党政策会执行长,协助地勇公司负责人陈启祥获得合同,事后收下6300万元。林益世卸任“立委”后致电陈启祥,要求陈启祥再付8300万元谈续约,陈启祥拒绝并向媒体爆料,检方以贪污罪等起诉林益世。
一审认为,林益世的行为不构成贪污及洗钱犯罪,与“立委”职务无关,轻判7年4个月徒刑;二审则认为,林益世的受贿行为与“立委”职务有密切关联,改判13年6个月徒刑。
案经上诉,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历经2年审理,今年9月28日做出判决,关于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同二审见解,维持判林益世2年徒刑,褫夺公权2年,并科罚金1580万元;林益世妻子彭爱佳、舅舅沈焕章及沈焕瑶被控洗钱,无罪确定;另外,林益世母亲沈若兰在住处阳台焚烧95万元美金,另把1200万元新台币钞票用砖块捆绑后藏入水池,被判5个月徒刑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