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雨具公司虚构事实 伪造文件骗贷2400万

海峡导报

他们虚构事实,他们伪造文件和印章,他们欺骗银行,骗贷金额高达2420万元,最终导致巨额贷款无法收回,给银行造成400多万元的损失。

集美法院针对这起骗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协助骗贷人员全部获刑,并分别被处罚金。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虚构事实,骗贷2400万元

被告公司是厦门一家雨具公司。经查,2015年8月,该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其实际经营者孙某化名为“吴某”,虚构其对厦门某物流公司存在应收账款的事由,向银行申请取得“有追索权国内卖方保理授信”1000万元。

获得授信期间,雨具公司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间,先后七次伪造《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等文件,制造其将对物流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的假象,由此申请到银行贷款共计2420万元。

为了取得银行的信任,其中两起贷款,孙某还找人配合造假,协助骗取贷款。其中,一次是授意物流公司员工潘某代表物流公司,在该公司办公场所内使用虚假的“物流公司”公章,在孙某事先伪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等贷款材料上盖章,以此骗取银行280万元的贷款。另一次,孙某授意潘某代表物流公司,在该公司办公场所内接待银行核实该贷款材料的员工,以此骗取银行335万元贷款。

银行无法收回巨额贷款

因巨额贷款无法收回,银行经审查发现,雨具公司对物流公司的应收账款存在虚假的情况,遂于2016年1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孙某、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截至2016年11月20日,前五笔贷款,雨具公司已按期还本付息,后两笔贷款仍有本金426万余元未按时归还银行。不过,案发后,雨具公司又主动归还了贷款本金20万元。

庭审时,被告人孙某答辩说,其犯罪金额应是后两起事实的665万元,前五起事实不应认定为犯罪,其主观上并无明显的恶性。

被告人潘某则辩解说,他没有盖章,也没有接待过银行的工作人员,而本案证据照片中的盖章动作,仅是摆拍行为。而且,案涉银行提供的是保理服务,不是贷款;案涉银行不存在上当受骗的情形,其本身存在过错。因此,他没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本案是一起保理业务民事纠纷。

公司经营者、协助者获刑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雨具公司多次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达2420万元,给银行造成本金426万余元无法收回的重大损失。孙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某协助骗取银行贷款61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其中,本案第一起、第五起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雨具公司、孙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潘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另外,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对被告公司和孙某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公司在案发后又归还贷款本金2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公司罚金20万元,还要继续向银行支付贷款本金406万余元。另外,公司实际经营者及协助骗取贷款的人员分别获刑1-2年,并处罚金5万-1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什么是犯罪不是贷款纠纷?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却说本案是贷款纠纷。那么,本案究竟是纠纷,还是犯罪?

承办法官分析,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法院之所以认定本案构成骗取贷款罪,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取得了银行的贷款,被告单位对案涉物流公司并没有到期的应收货款,被告人孙某、潘某共谋提供了具有应收货款的虚假材料;另一方面,本案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虽然大部分贷款已经收回,但仍然有400万余元的损失无法收回。另外,即使是在案发前已经收回的贷款,因被告单位实际上并不具有应收货款,所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仍然具有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

因此,应当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孙某、潘某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