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 石狮一家餐馆老板被判刑

石狮日报

石狮日报9月18日讯(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陈冬英)花钱买东西再正常不过,但是有些东西却不是你想买就能买。日前,石狮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被告人杨某因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今年48岁的杨某,江西人,案发前在石狮经营一家餐饮店。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至12月,杨某通过微信与温某(已判刑)商谈购买猫头鹰事宜,并由温某在大田通过班车先后4次将5只猫头鹰寄到石狮卖给杨某。

“2016年春节,我从老家回石狮,经过三明大田时休息了一晚,认识了在路边销售猫头鹰的温某。”据杨某供述,他当时就有买猫头鹰的想法,但因价格问题没有达成交易,后双方互相留了微信号码。2016年11月11日,温某向大田县湖美乡的村民廖某(已判刑)收购了1只猫头鹰、6只野生鸽子,并在微信上发布叫卖。杨某看到上述信息后,决定进行收购,经协商后与温某达成长期合作协议。后温某先后4次把收购到的5只猫头鹰及野鸽子等野生动物,通过班车寄给石狮的杨某。

经鉴定,杨某购买的猫头鹰分别为领鸺鹠、黄嘴角鸮、凤头鹰,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7年5月18日,杨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了上述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事实。

日前,石狮法院就此案进行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人人有责!据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来,石狮市对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截至目前,已审理了两起相关案件,对被告人均处以刑事处罚。法官提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准出售、收购。平时在购买动物、宠物时,要事先了解品种,不要铤而走险,避免因无知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