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一女子在商场摔伤还能获赔5万?法官怎么说

海峡导报

自己不小心摔伤,也能起诉索赔?近日,海沧区一女子就因乘电梯不慎滑倒骨折,状告商场索赔。最终,经法院调解,被告商场承担22%的责任,赔偿5万元给摔伤者。

原来,事发当天,洪女士抱着孩子到海沧一购物广场内逛街并乘坐自动扶梯,当她走下自动扶梯时,因不小心滑倒,造成左腿骨折,因此住院18天。

事故发生后,洪女士与商场的工作人员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为此,洪女士将该商场告上海沧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赔偿自己23万余元。洪女士认为,被告作为商场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公司认为,商场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因为,从事发时现场的监控可以看出,洪女士不慎摔倒时怀抱孩子,双手并没有握住扶手带。这是非常危险的动作,极易摔倒,并非因为商场地板湿滑或凹凸不平造成。其次,商场的电梯两侧都贴有提醒标志,事发时扶梯运行正常,且处于正常的维护期内。洪女士摔倒后,商场内员工也第一时间上前并帮助她关停了扶梯。

法官了解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商场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在其商场内活动的客户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现场监控及照片显示,该购物广场手扶梯底部的确过于光滑,被告未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对原告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乘用自动扶手电梯不慎所致,原告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于是,法官按照这一思路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商场承担22%的责任,即赔偿洪女士50000元。而原告洪女士自行承担约78%的责任。

法官说法

只要有过错,就要担责任

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可见,只要商家尽职尽责地履行了义务,就没有责任。但是,如果商家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消费者要加强自身危险防范意识,如果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话,也要对发生的意外负一定的责任。(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