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鼓浪屿保护将“升级” 违规新改扩建最高罚百万

海峡导报

鼓浪屿申遗成功一年多,对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将“升级”。昨日,厦门市法制局发布《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新改扩建

应符合保护规划

根据草案,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包括鼓浪屿(遗产区)以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缓冲区)。遗产区和缓冲区的具体范围,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后,由市人民政府设置界桩。

禁止在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从事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文物或者历史风貌建筑;损毁监测设备、标示牌、防护设施等;其他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

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应当符合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后,方可申办有关建设手续。

草案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文物、历史风貌建筑、古树名木、文献资料等的所有人是文化遗产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可以与责任人签订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列入保护名录的文物、历史风貌建筑发生损毁的,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依法申请减免相关税费,也可以向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申请技术支持,或向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申请救助等。

文化场馆

鼓励设立给予资助

草案提出,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结合文化遗产保护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展示和传播文化遗产。

其中,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遗产区内的原有建筑设立展示和传播文化遗产的图书馆、博物馆、历史纪念馆、艺术馆、民俗文化演艺馆等文化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给予资助。

不过,在利用原有建筑时,因文化遗产保护或者公共安全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会同市消防、文物等部门制定特殊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存在隐患的,则要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

社区居民

免费乘坐厦鼓渡轮

作为鼓浪屿遗产区的社区居民,可共享文化遗产权益。草案提出,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培育多元融合的和谐社区文化,提高认同度,保障社区居民共享文化遗产权益。

其中,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产区园林绿化、城市道路、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的投入与建设,改善社区居民工作、生活条件,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根据文化遗产专项规划,并结合遗产区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合理配置公房资源。

遗产区户籍居民享有免费乘坐厦鼓渡轮;免费游览遗产区实行政府定价的景点;亲友探访乘坐厦鼓渡轮享有市民待遇;对副食品、燃气等生活必需品享受物价补贴等权利。

草案提出,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和适时调整遗产区户籍居民享受公共福利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经营场所

划定禁设区域

鼓浪屿遗产区的商业经营业态,应当有专项规划。根据草案,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制定遗产区经营业态专项规划,根据专项规划划定经营场所禁设区域,并列入本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

另外,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可以根据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制定负面清单,对遗产区限制或者禁止经营的商品种类以及使用的包装物、餐具等事项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遗产区的经营活动或者旅游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音响等扩音设施、设备;禁止沿街推销、兜售商品。

而在遗产区从事影视摄制的,应当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方案,报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批准后实施。

违规新改扩建

最高罚100万元

根据草案,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对文化遗产造成损害,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损毁监测设备、标示牌、防护设施等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在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列入保护名录的文化遗产损坏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歪曲、篡改文化遗产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遗产区经营禁止的商品种类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过程中使用禁止的包装物、餐具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遗产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旅游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音响等扩音设施、设备,或者沿街推销、兜售商品的,由城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相应设施、设备。

未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批准在遗产区从事影视摄制或者未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方案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海峡导报记者沈华铃)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