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家机械公司的电焊工张某与公司因工伤发生劳动纠纷。由于平时工资发放方式不规范,企业还与张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金额发生争议。张某说是4000多元,公司则称只有2000多元。审理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结合该公司此前招聘电焊工给出的月薪待遇为4000元至7000元,最终采信了张某的说法,维护了张某的权益。
50多岁的男子张某原系东莞市沙田镇一家机械公司的电焊工。2016年6月27日,张某在工作中受伤,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为工伤。张某的工资发放至2016年10月。因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问题,张某与公司发生了争议。
2017年6月,张某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沙田仲裁庭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3万多元,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机械公司支付张某上述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1.3万多元。张某对仲裁结果不服,2017年6月,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机械公司,要求对方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3万多元。
庭审中,双方对张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金额发生了争议。张某说,他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4788元,并提交了一张工资条的照片。该工资条显示实发工资为4788元,但未能显示是谁的工资条,也没有公司盖章。
公司则称,张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846元,并提交了张某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工资表。张某对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予以确认,但称公司存在两份工资表,其工资系由两份工资表相加而成。
公司则解释说,只有一份工资表,另外还有一份工资条,并提交了张某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工资条。工资条与工资表上的项目及金额完全一致,且有张某的签名确认。但奇怪的是,两者的发放时间多处不一致,而机械公司对此并无合理解释。
此外,法院发现,机械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在智通人才网发布招聘电焊工的招聘信息,其中电焊工的工资待遇为4000元/月至7000元/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确定张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是多少。机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张某的工资情况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机械公司对工资表、工资条的发放时间不一致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张某提出机械公司存在两份工资条,其工资系由工资条和工资表相加而成,并提供了一张工资条的照片予以证明,该工资条显示实发工资为4788元。而机械公司上述招聘信息证实其招聘电焊工的工资为4000元/月至7000元/月。
综合上述证据,法院采信张某的说法,即张某的工资分两次发放,工资总额为工资表及工资条的总和。经核算,张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5200多元,现张某仅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4788元,系处分其自有权利的体现,并未损害国家及他人的权益,合法有效,法院予以准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机械公司支付张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6万多元。机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副庭长林健华法官称,本案之所以发生争议,主要在于案涉公司平时发放工资的方式并不规范,以至于劳动者主张权利时举证存在一定困难。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对劳动待遇作出较为明确的约定,并可要求用人单位以转账等有迹可循的方式支付工资,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