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月25日报道,作为目前亚洲最宽的无背索斜塔斜拉结构桥,位于河南郑州中牟县的贾鲁河大桥在建设之初就得到广泛关注,一度被称为郑州新地标。据了解,贾鲁河大桥的建造工程耗费近三年时间,花费资金上亿元,在今年三月下旬正式通车。
但近日,刚刚使用了四个月的大桥桥面却出现了大量破损,需要重新翻修。
状似箜篌的郑州新地标——贾鲁河大桥 图源:河南网
刚投入使用就要进行修复,是否是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桥梁承建方的回应是:问题出在管理上,有关部门在大桥尚未完成验收时就提前通车,超限车辆的频繁驶入导致桥面破损。那么,大桥为何会提前通车?对于超限车辆的管理又为何一直缺位?
承建方:驶入大车上百吨,远超桥身设计的承受力
据记者了解,中牟县人文路跨贾鲁河大桥位于河南郑州中牟县绿博文化产业园区人文路与贾鲁河交会处,工程总长890米,桥梁总长526米,宽55米,共布置18根斜拉索,斜塔形式及高度在国内外均为罕见,宽度上为同类型桥梁亚洲之最,其设计灵感源自“箜篌引凤”,暗合园区“引资”的寓意,是当地地标性建筑,今年3月20号通车后,引来多家媒体关注。但近日,记者来到这座仅通车4个月的“明星桥”,发现大桥东半幅已经设置围挡施工,车辆只能通过西半幅导流通行。正在施工作业的工人张师傅告诉记者:“这个又返工了,这边翘起来了,撵裂了,这么厚一层起个泡了,变形了。”
张师傅说,目前大桥东半幅的施工已经接近尾声,之后西半幅也要进行同样的翻修作业。记者在现场发现,东半幅桥面新铺的沥青看起来干净平坦,但围挡之外的桥中间和西侧,桥面裂缝和破损随处可见,甚至能清晰地看到石子下面的钢板。
桥中间和西侧,桥面裂缝和破损随处可见 图源:河南网
相关资料显示,中牟县人文路跨贾鲁河大桥由中电建路桥公司和水电十一局承建,2015年3月21号正式开工,投资上亿元。针对大桥为何短期内就出现路面损坏的问题,承建方——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中牟项目部总工程师李廷钰给出解释,贾鲁河大桥设计限重55吨,超限车辆的频繁驶入是导致桥面破损的主要原因。
“调监控记录的时候,发觉晚上大车特别多,特别大,甚至运梁车都往上上,运梁车是一个什么概念呢?我们工程上所用的一片梁,一百多吨啊,光它梁都一百多吨,它这个超限太厉害了。这个桥本身设计是城市A级荷载,是城市桥梁,各方面设计不是应用于这个方面的。然后这种结构本身是一个薄的钢板,车一压的话就会往下变形的,来回像这样很重的一个车辆,肯定会坏的。”李廷钰称。
大桥现在又拉起了围挡,东半幅道路禁止通行 图源:猛犸新闻
未验收就通车
李廷钰说,虽然贾鲁河大桥是今年3月20号正式通车,但当时项目并没有通过验收。通车没几天,他们发现超限大车频繁驶入,曾两次以书面形式向大桥管理方——郑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建议,要限制超限车辆通行,但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李廷钰介绍:“应该是至少打过两次报告,当时是过了几天叫了几个人在桥上守着,但我看这个效果并不是太好,要限制住这个车辆必须要到交叉路口源头那个地方,这个车如果是已经转过来了,它不过不可能再逆行掉头,所以这种方法并不是太好。”
西半幅几十米路面的沥青和石子翘起,有多处裂缝,看上去伤痕累累 图源:河南网
大桥还未验收,为何就已通车?记者联系上郑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一位刘姓负责人,他解释说,贾鲁河大桥以东的清源大桥和以西的万三公路都在施工建设,迫于进出中牟县南北方向的通行压力,就提前让贾鲁河大桥投入使用了。刘姓负责人称:“目前来说清源河桥一拆除重建,万三公路107国道也正在施工,这一点挡都不好挡,也是连接新老县城跟咱园区,包括郑开这一块的必经之道,不好管。因为车辆人员复杂,再一个它还没有竣工验收,所以现在管起来有难度,有些职能部门现在还没有法介入。”
谁来担责?律师:建设方和施工方都应负责
有关部门先通车、再验收,如此反程序的决定虽以“方便居民出行、缓解通行压力”为由,但从“修”到“用”的程序被打乱,引发连锁问题。如今,大桥破损和修复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记者了解到,因工程没有正式交接,此次桥面破损仍由施工方负责修复。园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说,待桥面修复并通过验收后,将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超限车辆的管控:“竣工验收了以后,将来会有各自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去加强监管、监督,超限啊、超载啊、超速啊,这个肯定得提前跟政府打报告申请,进行协调处理。”
从空中看,大桥的东半幅已经开始进行维修 图源:河南网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关注建筑工程领域的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广田告诉记者,工程尚未验收就交付使用,一旦出现问题,工程建设方和施工方均须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曾有市民举报路灯还没“上岗”就坏了两个,从通车到5月一直没人修 图源:郑州晚报
“建设方也就是市政工程的建设部门,施工方也就是具体工程的承建方,就要对这个损失承担相关的责任。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郭广田介绍。
记者:赵飞、杨扬、殷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