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一副局长酒驾致两死被判无期
朱小虎酒驾撞死母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2016年11月,江苏省句容市民政局原副局长朱小虎饮酒后,在南京连撞7辆车,并将一对母子撞伤致死。去年8月,南京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朱小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6.7万元。2018年7月3日,江苏省高院对该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7月4日,江苏省高院对该案审理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集中说明。
朱小虎酒驾撞死母子二人
本案被告人朱小虎是江苏省句容市民政局原副局长,他酒后驾车在南京连撞7车,并将一对母子撞伤致死。2016年11月4日21时许,朱小虎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XL176的小型轿车,沿栖霞区网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方圆兰庭小区附近时,与牌号为苏AV433R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朱小虎未停车查看,而是顶撞苏AV433R小型轿车,并在碰擦其右后侧后,从该车右侧加速向西驶离。
朱小虎驾车从第三车道变道至第四车道,在交通信号灯右转为绿灯、直行为红灯时,借右转道直行,以93.33km/h的速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过北苑西路路口。后朱小虎又加速至111.79km/h,行至华电东路长营村公交站东侧时,与停靠在道路北侧的牌号为苏AU808X的小型轿车左前部剐碰,并高速强行从即将进站的牌号为苏AG8418 的公交车右侧超车,致其车辆左侧与公交车右侧发生碰擦,后将在此候车的被害人施某、朱某母子撞倒。其后,被告人朱小虎所驾车辆撞上停靠在道路北侧牌号为苏ART960的小型轿车和行道树后停止,致多辆车连环追尾相撞。
朱小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朱小虎当晚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3.4mg/100ml。被害人施某、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撞车辆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
终审维持无期徒刑判决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小虎明知酒后驾车违法,仍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在已发生追尾事故的情况下,不计后果继续在车流量较大的城市主干道超速行驶、闯红灯,连续撞击行人及多辆车辆,造成二行人死亡及车辆损失人民币24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朱小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6.7万元。同时,南京中院驳回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30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和朱小虎均提出上诉。7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朱小虎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判决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详解为何只赔6.7万元
二审宣判之后,判决结果也引发了一些质疑,为何撞死两人却只赔偿6.7万元,昨天,江苏省高院对此案审理中的相关问题进行集中说明。
江苏高院表示,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未提起抗诉。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仅赔偿6.7万元的问题,江苏高院称,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只支持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损失、交通费及丧葬费等“物质损失”。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在不违反法律、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赔偿范围和数额可以不受限制。
本案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已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了释明,明确告知与普通交通肇事罪的赔偿标准不同,并多次主持双方调解,因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害人亲属对朱小虎的犯罪行为不予谅解,最终未达成调解协议。
江苏高院称,一审法院考虑到因朱小虎及其亲属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万元,该数额已超出该案所包括的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67783元,被害人家属因该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已得到赔偿,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
在二审期间,被害人亲属请求再行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4万余元。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维持。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