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副厅级官员李刚被控“家财”1.48亿元,获判无期徒刑
李刚河北厅官李刚的受贿细节获官方披露。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近日公布承德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刚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起诉书(石检诉刑诉〔2015〕138号)。
起诉书显示,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石家庄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对李刚一案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1月至2013年7月,李刚利用担任三河市长、三河市委书记、廊坊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调整、房地产项目开发、工程承揽、支付工程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6133余万元。
检查机关同时查明,李刚及家庭成员现有总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约1.48亿元,其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8448余万元,另有价值近人民币6395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此前公布的《李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年5月,李刚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的差额部分共计折合人民币1.25亿元依法上缴国库,其余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
被指控受贿6133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李刚,男, 1963年8月生,河北霸州人,早年曾担任河北三河市长、三河市委书记、香河县委书记、廊坊副市长等职,2013年7月出任承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14年8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河北省承德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刚(副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2015年4月,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2015年12月,石家庄人民检察院对李刚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提起公诉。
澎湃新闻梳理起诉书发现,检察机关指控,李刚的受贿事实共56项,相当一部分发生于任职三河期间。6133万元受贿财物,其中数额较大的几笔,均与当地商人有关。
例如2005年至2013年,李刚曾接受河北商人李某请托,为李某公司在口蹄疫疫情处置、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6年至2013年,李刚在家中多次收受李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360万元、15万美元、金条6根,共计折合人民币1607万元。2014年7月,李刚退还给李某现金人民币600万元。
再比如2005年至2011年,李刚利用自己担任三河市长、三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三河某企业孙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7年至2013年,李刚在自己办公室或家中,多次收受孙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900万元。
此外,2005年至2011年,李刚利用担任三河市长、三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三河某集团马某某的请托,为该集团在房地产项目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7年至2010年,李刚在家中、办公室甚至马某某的公司,多次收受对方给予的现金人民币720万元、10万美元、购物卡20张、百达翡丽手表1块。上述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6余万元。2014年6、7月份,李刚退还马某某现金人民币400万元。
此外,李刚受贿的另一个主要来源,涉及地方干部调整。
起诉书显示,2008年2月至2011年7月,李刚利用自己担任三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请托,为王某出任三河某副县级领导提供帮助。
2009年10月至2011年10月,李刚多次收受王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万元、10万美元、价值65.4万元的雕花紫檀屏风1件,共计折合人民币181.897万元。
2009年至2011年,李刚利用担任三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郭某某请托,承诺为其调整工作提供帮助。2010年五一前后,李刚在家中收受郭某某给予的2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7.9834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受贿为李刚积累了多少财富?
检察机关查明,李刚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实际拥有大量财产(包括现金、存款、房产、汽车、黄金、手表等形式),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截止2014年7月18日,李刚及其家庭成员现有总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约1.48亿元,其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人民币约8448万元,另有将近6395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起诉书还披露,案发后,李刚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查封、扣押、冻结。
检察机关认为,李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与此同时,李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1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李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2017年5月9日,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刑初2号刑事判决。
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的差额部分共计折合人民币1.25余亿元,并依法上缴国库,其余李刚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
裁定书显示,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刚不服,提出上诉。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李刚申请撤回上诉。
2017年6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刚撤回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刑初2号刑事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