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案件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导致难以执行到位,专家认为“执行不能”曝民事行为交易风险
虽然身上挨了几拳,但李晓平内心是喜悦的:一起因相邻关系引发的强制执行案彻底执结。
“法院判了,却执行不了,你们法院是干什么的?”孟津县法院院长张国强接待的涉诉信访人,多与执行工作有关。李晓平是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庭长。5月17日,他对《法制日报》记者说:“除了涉及财产的执行,像邻里纠纷、赡养、抚养权等案件的执行,最佳的效果是让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能主动履行,这样能够有效消除矛盾,避免产生新的纠纷。即使我们受点委屈也值得!”
在张国强看来,“切实解决执行难”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最高人民法院向党和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执行难”问题可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监督、规范执行行为、实行执行联动等措施来解决,但被执行人出现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执行不能”的情形,即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难以执行到位。
那么,“执行不能”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调动社会资源力破“执行难”
4月10日,李晓平带领执行干警到会盟镇张某家中,再次要求其依据生效判决书,恢复与邻居郭某的共同通道,逾期不恢复,法院将强制执行。张某态度蛮横,满嘴脏话,造成不少村民围观。李晓平决定将其拘传至法院。
就在法警将张某带上警车时,张某突然挥起拳头,打向站在李晓平身边的郭某,李晓平一把将郭某推开,雨点般的拳头落在自己身上。法警依法制止张某时,他还瞪着眼睛对郭某吼道:“别以为法院为你撑腰,我就收拾不了你。”
这起案件并不复杂,但执行起来难度大。张某与郭某两家相邻,共用一个通道,两家发生纠纷后,张某将通道堵死,致使郭某家出行困难。郭某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恢复原状,但张某拒不履行。
把张某带到执行局后,李晓平说:“知道今天错在哪了吗?仅妨碍执行公务,拘留你没什么问题吧?如果换成郭某家堵住你家的通道,你怎么办?”经过近两个小时的释法析理,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李晓平道歉,并当场写下第二天拆除通道障碍物的承诺。
之后,李晓平到现场查看,张某已经将通道障碍物拆除。
谈及此案,李晓平说:“这个案子虽然时间有点长,耗费的精力有点大,但当事双方是邻居,如果简单强制执行结案,有可能激化双方的积怨。宁愿我自己受点委屈,也要解开当事双方思想上的疙瘩。”
“这样的案件是典型的‘执行难’案件。”李晓平说,“执行难”是指应当能够执行到位,而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执行到位的情况。如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抗拒执行,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执行、不协助执行等。针对该类案件,法院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主要投入其中,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监督,规范执行行为,调动社会各种资源,实行执行联动,确保此类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执行不能”不是“执行难”
“我们3名伤者近20万元的赔偿金,什么时候能执行到位?是不是你们拿了对方的好处,不想执行。我要去告你们不作为!”赵某等3人多次找到张国强反映诉求,张国强反复解释执行情况,赵某情绪依然激动。
赵某驾车途中与黄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赵某车上的3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主要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赔偿赵某等3人医疗、营养、误工等费用近20万元。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朱学智向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经查询,未发现有其财产线索,找其所在的村委会了解,其系孤寡老人,今年68岁,现居住在窑洞,日常生活靠一亩多薄地,家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邻居证实,发生事故的电动三轮车也是借邻居的。
“打赢官司拿不到钱,还打官司干啥?”面对赵某等人的不依不饶,张国强决定让执行人员带赵某等人到黄某家实地走访。到了黄某家,赵某等人看到其家境时,不再言语,但反复问执行人员:“我的赔偿金找谁要?”
“像赵某这样的案件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执行不能’,不是‘执行难’。”朱学智说,“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对于该类案件,即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不可能执行到位。该情形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未能最终实现,实际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社会风险,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客观存在的。
朱学智认为,“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范畴。如果把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都视为“执行难”,将会造成人民法院不能承受之重,也不利于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
交易双方须注重降低风险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张国强说,有可执行的财产而不执行,或以种种理由消极执行,这种情形称为消极执行,已经构成违纪违法,属于法院严厉查处的对象,其存在只是极少数。
张国强坦言,一个案件能否执结取决于多种因素,有法院执行力度的大小、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多少、有被执行人配合程度等。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常常存在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难以查找、财产难以处理、被执行人与执行人员“躲猫猫”等现实困难,法院为解决这些问题,不断加强执行制度改革,推进包括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与银行征信系统互联互通等创新,加强与公安、房产、工商等部门的联动,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但还有一些案件最终是无法执行的。
“诉讼只是国家保障交易公平有序的手段,绝非民事交易行为本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认为,“执行不能”事实上是民事行为本身蕴含的交易风险。这种风险的承受主体只能是交易双方。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交易双方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降低风险。比如在出借前应对借款人的经济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执行不能”的案件有三大类:一是无保险兜底,交通肇事后无力赔偿的交通肇事类;二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胜诉却拿不到钱的高息借贷类;三是“僵尸企业”无力赔偿的经营风险类。
张国强说,遇到“执行不能”案件,法院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终结执行;二是终结本次执行;三是司法救助。
“有些申请人对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存在很大误解,认为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自己的案件就被束之高阁、置之不理,其实并非如此。”张国强说,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且申请不受时间限制。法院每半年都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李建伟建议,依靠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对“执行不能”案件进行综合治理,比如建立自然人、非法人组织破产制度或者强制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来消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予以消化。(记者:赵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