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锦莲案”二次再审 检方建议改判无罪
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审李锦莲故意杀人案,控辩双方均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锦莲杀人
5月18日,江西李锦莲“毒糖杀人”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审开庭。近3个半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检方与辩护律师就证据问题展开交锋,庭审结束前,双方均向法庭提出,原审判决的客观证据不足以证明李锦莲杀人,建议法院改判李锦莲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李锦莲,男,1950年生,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人。1998年,李锦莲被控投放加有老鼠药的奶糖,导致同村两名孩童死亡,在经过一审、终审之后,李锦莲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西高院再审,但再审结果维持原判。
李锦莲及家人和代理人持续申诉,201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锦莲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第二次指令江西高院再审。
四颗桂花糖、老鼠药和两个男童死亡
1998年10月9日下午约6点多钟,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发生两个男童中毒死亡事件:时年11岁的小林与10岁的弟弟小红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警方从现场发现三张“桂花奶糖”包装纸。经鉴定,糖纸上被检出“毒鼠强”成分,小林、小红是“毒鼠强”中毒死亡。10月10日,该村48岁的村民李锦莲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带走。
1998年12月22日,李锦莲被批准逮捕,1999年5月20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将李锦莲公诉至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一审、二审以及首次再审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是:李锦莲与同村的肖某有多年的婚外两性关系,1994年两人的事被肖某丈夫的弟弟李某发现。1998年3月,肖某提出与李锦莲断绝两性关系,李锦莲对此不满。当年9月27日,李锦莲在遂川县城罗某店里买了四包“速杀神”鼠药,10月6日又在遂川县城买了十粒“桂花奶糖”。
10月9日上午李锦莲去盘珠乡坛前村的内兄家做客前,拿出一包“速杀神”鼠药,用火柴杆将鼠药挑入四粒“桂花奶糖”中,将奶糖重新包好后放进一个红色食品塑料袋中带在身上,接着带其7岁的儿子小平去内兄家做客。当天下午4点多钟,李锦莲与儿子从坛前村返回,约6点钟到达本村大屋场三岔路口,该三岔路口离肖某家不远,李锦莲以解小便之名要其子在路口旁等待,李锦莲则朝肖某家方向走去,乘机把装有四粒毒糖的塑料袋放在肖某家附近的石壁上。不久,肖某两个儿子小林和小红捡到四粒毒糖,食后均中毒死亡。
案卷材料显示,警方曾调查了遂川县一对店主夫妻,两人明确表示,李锦莲曾在其店内买过米和白糖,但没有买过桂花奶糖,判决中所说的李锦莲制作毒糖的火柴杆一直未能找到,辩护人曾申请对案发现场的糖纸进行指纹鉴定,再审判决记录显示:“皱褶的糖纸经技术处理无法提取指纹,故对指纹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
李锦莲案一审代理律师到庭旁听
上午9点左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相继进入法庭。李锦莲的两名辩护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易延友律师、刘长律师,是案发19年后第三批为李锦莲做无罪辩护的律师。
开庭前,第一个坐上旁听席的是一名一头银发的老者,曾经当了18年检察官、今年83岁的章一鹏。
“李锦莲案是我退休后,作为辩护人代理的第一个案件”,章一鹏说,在案件一审与二审期间,他与同学朱中道律师一起为李锦莲进行无罪辩护。虽然在此后,章一鹏未继续代理该案,但他一直在为这个案件四处奔走。此次再审开庭前,朱中道律师已经身故。章先生说,如果老同学知道案件再次有了转机,一定会很欣慰。
李锦莲的大女儿李春兰也是唯一前来旁听再审的家属。她介绍说,自己的母亲在案发后不久便已经身故,两个弟弟如今在外地。案发后,这个当时20多岁的姑娘一直帮着父亲申诉奔波,如今已经四十出头的她尚未成家。
“尊敬的法官、检察官,我没有投毒,我与肖某一家无冤无仇,我没有作案时间,也没有买糖……我请求法官实事求是查清楚,还我个清白!”昨日上午的庭审中,还有一个月就将68岁的李锦莲身穿着灰色短袖衬衫,极短的头发几乎贴着头皮,耳朵已经听不太清楚的他不断向法庭申请“不好意思请再说一次。”而当他说到自己案情时,李锦莲通常会提高音量,用带着浓重口音的普通话回答律师、法官和检方的问题。
昨日,江西高院公开开庭再审“李锦莲案”。江西高院官网截图
控辩双方一致建议法院改判李锦莲无罪
在开庭阶段,控辩双方就证据进行了观点交锋,在辩论结束后,双方各自总结了主要观点向法庭陈述。
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两名受害人是被人为毒死的。虽然李锦莲与肖某存在过不正当关系,但该段关系在1994年已经结束,远早于案发的1998年,因此李锦莲主观上没有作案动机,也没有实施过杀人的行为,其虽然购买过鼠药,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死者体内检测到的毒鼠强成分与李锦莲所购买的鼠药存在关联。辩护人要求法庭改判李锦莲无罪。
检方最后的检察意见认为,现有的客观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服用鼠药后死亡,不能证明是李锦莲投毒导致被害人死亡。现有的证据也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地方,李锦莲自己的有罪供述极不稳定,有罪供述的关键情节未得到其他证据印证,比如制作毒药糖的火柴杆一直未查获。
同时,公安机关的办案方式和程序存在不当,公安机关在调查该案时,根据李锦莲的作案动机进行排查,并且为了确定凶手是李锦莲而并非他人,采取了不当的调查方式。
检方认为,现有的客观证据不能指向李锦莲为杀人真凶,不能仅凭李锦莲现有的口供就给其定罪,目前认定李锦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充分,因此建议法院改判其无罪。
在经历三个半小时庭审后,李锦莲起身进行了最后陈述:“我对今天的再审既抱有希望,又有些担心,既看到了再审改判的希望,又担心这次再审跟上次一样继续维持原判,不过,我仍然对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充满了信心,希望合议庭各位法官能够公正判决,还我清白。”
此案将择期公开宣判。
■ 焦点
控辩双方庭审激辩四项证据
昨日10点20分,法庭审理进入到举证质证环节。控辩双方主要围绕四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证人能否证明李锦莲作案
案卷中收录了四份村民袁头仔的证词,大概内容是她听到了李锦莲跟儿子说要去小便,然后看到李锦莲从三岔口走向肖某家方向。
辩护律师刘长、易延友表示,袁头仔所说不真实:首先,袁头仔在作证时说看见李锦莲是在五六点钟,并且称看见李锦莲之后,隔了2个小时才看到肖某,这就意味着两名受害人吃糖毒发的时间至少在七八点钟,而在案发时,七八点钟天已全黑,而本案所有其他证据都显示,受害人是在6点左右、天还没全黑时候毒发的;其次,62岁的袁头仔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看清和听清别人的对话。袁头仔的话不能证明李锦莲去了案发现场“石壁处”,更不能证明李锦莲实施了投毒行为。
检方认为,袁头仔的证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目前证据无法确定案发时间,所有的事发时间都是推断,袁头仔的证言不能直接认定李锦莲作案,但却可以证实李锦莲去往肖某家,导致李锦莲具有很大的作案可能性。
李锦莲是否路过案发现场
双方辩论的第二份证据,来自于村中曾经在案发前见到李锦莲的三位村民张小凤、刘以江、李锦纶的证言,根据三人的陈述,在“案发前约20分钟李锦莲经过案发现场”。
辩方认为,综合案情可以发现,只有受害人捡糖的“石壁处”,才有可能是所谓的案发现场,而当天,没有任何人(也包括这一组证据的三个证人)看见李锦莲去过“石壁处”,事实上,李锦莲也根本没有去过所谓的案发现场。
检方则表示,三名证人证言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但也不能得出案发前20分钟李锦莲经过案发现场的结论,目前三个人的证言,均无法确认案发时间、案发位置、李锦莲回村的时间以及李锦莲回村时间与肖某家喊“救命”时的时间间隔。
警方技术鉴定有无关联性
就江西省公安厅的技术鉴定等证据,辩方认为,该组证据只能证明小林和小红确实已经中毒死亡,并且致死的毒物是毒鼠强,但是,究竟是如何服用毒鼠强的,两份证据证明不了,两份鉴定也没有对死者的胃容物进行检测。更关键的是,这两份鉴定无法与本案被告人李锦莲建立关联。
检方认为,该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问题,李锦莲家中存有老鼠药,其中含有毒鼠强,导致李锦莲作案的可能性增大。
有罪供述是否涉非法取证
对于李锦莲的11次有罪供述及自书犯罪情况交代,辩护律师刘长认为,李锦莲曾遭遇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和非法取证。在卷宗中可以发现,疲劳审讯明显,如在1998年12月14日,仅这一天就有上午、下午、晚上三份笔录,至于讯问到凌晨3点、凌晨4点到8点等情况比比皆是。
检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锦莲的有罪供述是通过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和非法取证得到,李锦莲在看守所的档案也未显示其被刑讯逼供。但检察官也提出,公安机关在办案方式、方法和相关程序上有不当之处:二十多天连续审讯李锦莲取得有罪供述,对李锦莲7岁儿子的询问时间从12月8日到10日,不符合刑诉法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检方因此提出希望法院“全面审查证据、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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