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定位追踪器滥用折射监管盲区 应强化隐私权观念

法制日报

长沙四人安装定位仪跟踪偷拍官员被逮捕记者调查发现

汽车定位追踪器滥用折射监管盲区

□ 本报记者 阮占江 帅标

如果突然被告知爱车被人安装了GPS定位跟踪设备,自己的行踪隐私被他人一览无遗,只怕大多数人在气愤之余都会感到恐慌后怕。在湖南长沙就有这么一伙人,专门在他人车上安装定位仪,跟踪偷拍伺机敲诈。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该院依法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逮捕了4名嫌疑人。据查,这4人专门到长沙市内多个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踩点,先后物色了包括周某在内的6名对象,在6辆私家车上安装定位仪,并跟踪拍照。

记者调查发现,汽车定位仪确实存在被滥用的情形。对此,有关专家呼吁加强必要的监管。

安装定位仪意图敲诈

天心区检察院披露的消息称:湖南省政府某机关干部周某在被办案机关告知时才知道自己被人非法跟踪了。办案机关在周某私家车底盘上拆下一个黑色方形塑料仪器,仪器正面写有“全自动汽车避雷器,原装设备,请勿随意拆除”字样。

公安民警告知周某,该仪器其实是一款行踪定位仪,是被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蓄意安装的,目的是获取周某行踪,秘密跟踪拍照,伺机敲诈钱财。由于该定位仪装在车辆底盘,而且做了伪装,如果不注意,车主很难发现。

据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曾经帮人收账,接触到可以收集车辆行踪轨迹的定位仪,李某意识到这可能是一条“发财致富”途径,于是纠集刘某、阳某和女友王某,开启所谓的“致富”之路。

“我们老家以前有好多人做合成照片敲诈别人,我就想能不能直接拍证据来搞钱。”李某向办案机关如此交代。

“我们事先到大一点的单位踩点,主要找四五十岁的领导干部,然后在他们的车底装定位装置,跟踪他们,看他们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有的话就马上拍照、录像,然后拿着我们的证据找当事人要钱,不给钱就威胁曝光。”刘某说。

“如果抓住了他的把柄,我们就可以要挟他搞点生活费,或者让他将一些工程项目送材料的活儿交给我们做。”李某说。

今年3月14日下午,阳某、刘某在湖南省属某企业地下车库更换一辆私家车的定位仪时被保安发现,上述4人相继被抓。

4月20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李某、刘某、阳某、王某批准逮捕。

办案检察官介绍,4名嫌疑人并没有偷拍到他们想要的内容,因此还来不及实施敲诈勒索。不过,他们对车辆行踪进行跟踪已经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网上网下均可购追踪器

对于长沙这起利用GPS定位器跟踪官员的案件,人们不禁要问:这些人究竟是如何弄到这种定位器设备的?记者了解到的结果是,如今这种汽车定位仪追踪器线上线下都不难买到。

记者搜索发现,某电商平台上出售这类设备的商家比比皆是,价格从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在搜索引擎上搜索“GPS定位器、所在城市”,会跳出很多此类产品商家电话。记者随意拨打其中一名商家电话,询问其是否有GPS定位设备购买,商家陈某称有并约记者在其门店见面。记者如约来到陈某指定地点,小巷内一个上着链条锁的门面。陈某戴着一顶网球帽,左顾右盼一番后问记者要什么档次的定位器。据陈某介绍,一种是充电一次用一个月,另一种贵一点,但充电一次可以用40至50天。价格在千余元至两千元不等。只需把一张电话卡插进定位器,然后在手机上下载一个软件,就可以实时定位并追踪GPS定位器所在地点。

陈某压低声音告诉记者,这款产品很畅销,很多私家侦探公司或者找人讨债的都会找他买。只需要用一个强力磁铁绑在定位器上,把定位器放置在汽车底盘后尾部排气管的一侧就可以了。最后,可能是见记者所问问题较多,陈某起了疑心借口有事匆匆离开。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汽车GPS定位仪追踪器设计、研发的出发点,更多是帮人管理车辆,定位查询车辆的位置,进行防盗追踪。一些汽车运输公司、公共交通公司也能根据GPS定位器提供的数据来进行车队管理调度、数据管理和数据分析,实现交通的智能化、现代化。然而,如今确实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GPS定位功能,将其偷偷安装在目标车上,然后寻找合适的时机偷车或做一些其他违法勾当。

记者致电长沙市工商局,某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一类产品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应该严格控制并做一定把关。然而,由于网络信息发达,如今很难做到有效监管。该类产品的监管如今大多处于空白和交叉地带,他们将与公安机关联动,进一步加大对该类产品销售的监管力度。

公民应强化隐私权观念

“公民个人信息与公民个人利益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具有专属性。如果任由他人获取、泄露、获取,必然导致权利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海松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第三方未经安装者允许获取或传播他人监控内容,情节轻微的,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这里明确指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行踪轨迹。

此外,如果跟踪的器材具有窃听功能,并且非法使用这一窃听功能,还可能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

“这一类案件的出现,与隐私权观念落后有关。如今许多人普遍没有隐私概念。”对此,蒋海松认为,公民也要保护好自己隐私,定期检查车辆是否被非法安装了GPS定位器等器材,对前后保险杠附近、车门内部、仪表盘周围隐蔽处等隐蔽位置定期进行检查,也可以请专业人员检查线路,使用GPS信号检测仪检查等,提高保护意识和保护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