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公路分局获评2017年度永春县“县级平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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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公路分局获评2017年度永春县“县级平安单位”

日前,永春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命名2017年度永春县“县级平安单位”的决定》(永综治委〔2018﹞10号)通知,认定县委办等156个单位为2017年度“县级平安单位”,永春分局获评“县级平安单位(一类)”。

近年来,永春公路分局高度重视“平安单位”创建活动,始终坚持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发展第一要务、稳定第一责任”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 ”和“一岗双责”原则,坚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综治维稳第一责任人,紧紧围绕县综治委有关综治与平安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结合单位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和参与“平安永春”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公路”创建活动,共同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责任,努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文/图:潘晖煌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