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师大杀人案回顾受害人家属起诉学校 滕刚的抑郁症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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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刚的抑郁症意味着什么?

 

川师大杀人案

滕刚到底是否因抑郁症而仅具有部分行为能力,是一审庭审双方激辩的另一焦点。今年5月,滕刚的精神状况鉴定意见书显示,其患有抑郁症,对杀害芦海清的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在庭审中,为滕飞做精神鉴定的鉴定人在法庭指定的地方,以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了出庭作证。受害方律师陈逢逢透过视频询问了鉴定人,问滕刚在与芦海清打架和购买菜刀的时候是否有抑郁症,“对方回答说有,因为抑郁症的发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这是一个持续性的病症表现。”

受害人家属起诉学校侵权

四川师范大学(简称“川师大”)杀人案受害人家属起诉川师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在成都开庭,川师大提出反诉。

川师大杀人案受害人芦海清的养父、养母在诉讼中请求川师大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570074.65元(人民币,下同)。

川师大在民事反诉状中请求法院判决被反诉人芦海清的养父、养母返还川师大垫付的65395.65元费用,并指出之前垫付的费用是基于当时事故发生的特殊情况,出于人道主义垫付的,反诉人对此笔费用享有追偿权。

案发地

案发地

芦海清的堂哥芦海强告诉记者,今天弟弟去世整整两年了,在法院他和川师大的代理律师进行了沟通,川师大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所以不接受调解,只接受法官判决。

川师大杀人案受害人家属认为,川师大将精神病患者招录为大学生,存在招录上的审核把关不严的过错责任;在安全管理方面,未及时发现学生间安全隐患、发现后又不及时隔离处理,而且学生将啤酒和菜刀带进学校和学习室未被发现和及时处理,存在严重安全管理过失;在心理教育方面,未对患有精神病的学生进行及时全面的心理疏导和教育,存在过错。

“川师大的反诉,在程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非常不合乎情理。”受害人家属代理律师陈逢逢表示,在成都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方面,芦海清养父母总共才判决分得4万多元,而川师大现在提出返还65395.65元,也就是说芦海清在川师大上学期间被认定为精神病患者的滕飞杀害后,芦海清养父母还要向川师大倒支付2万元左右,不符合情理。

2016年3月27日,川师大大一学生滕某因生活琐事,在该校成龙校区学生公寓学习室里,用当日白天从超市购买来的菜刀将同寝室室友芦海清杀死。经鉴定,滕某患有抑郁症,对该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017年9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滕某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滕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芦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832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