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同村的董某某与妻子有染,雷某某醉酒后潜入董家,用剪刀捅向熟睡的董某某。董某某惊醒后与雷某某发生揪扯,将雷某某多处捅伤致其重伤。
日前,土右旗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董某某与雷某某是同村农民。2015年8月6日21时许,因怀疑董某某与妻子有染,在一小卖部外,雷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告人董某某头部一拳,双方随即相互揪扯。二人被村民劝解开后,被告人董某某遂离开小卖部回到自己家。两天后,雷某某醉酒后潜入董某某家,用剪刀将其腿部捅伤,董某某惊醒后与雷某某发生揪扯,夺下剪刀并将雷某某身体多处捅伤。随后,雷某某被邻居送往医院救治,在包头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7天。
经诊断,雷某某腹部开放性损伤伴腹内器官损伤;右手掌、右前臂开放性损伤。经鉴定,雷某某为重伤二级,董某某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董某某的刑事责任。董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构成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某在家中睡觉过程中遭雷某某用剪刀捅伤腿部惊醒后,从雷某某手中夺下剪刀捅向其腹部,造成雷某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虽属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当减轻处罚。2018年1月12日,土右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董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雷某某各项费用总计110223.87元。董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也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但由于其目前无经济能力无法赔偿,希望将来出狱后赚钱予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