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餐馆吃顿饭交36元餐具费 店员称没有免费餐具

扬子晚报

顾客餐馆吃顿饭交36元餐具费 店员称没有免费餐具

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对免费提供餐具做出了明确要求。近日,南京一位较真市民刘女士致电本报消费评审团栏目,怒斥餐馆不提供免费餐具的做法。她呼吁,相关部门应该好好管管。与此同时,扬子晚报记者随机走访了街头的6家餐馆,结果有5家餐馆存在不免费提供餐具的情况。

实习生 马多洋 沈滢渊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可 陈郁

消费者不爽

餐馆不提供免费碗筷,一顿饭餐具收费36元

南京市民刘女士近日在该市玄武区的一家饭店请客,在结账的时候,刘女士发现在结账单中关于餐具一栏的费用居然有36元。她当时就向饭店的营业员提出疑问,这餐具怎么要收这么高费用?

“当时营业员就对我说,他们提供的是消毒餐具,每套3元,我们一共有12位客人,因此餐具总额36元。”刘女士告诉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记者,饭店所提供的消毒餐具包括一套筷子、毛巾和一套消毒的碗和勺子。刘女士当时反问饭店营业员,这里有没有免费的餐具提供,营业员摇摇头表示没有,并称所有的收费餐具都是来自餐具消毒企业,饭店只提供饭菜,消费者用过的餐具也是由餐具消毒企业进行回收。

“饭店不提供筷子和碗,那么我们怎么用餐呢?”刘女士认为,进饭店吃饭使用餐具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也应该是饭店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之一,但现在饭店理直气壮不提供免费餐具的做法显然有强迫消费之嫌,她想咨询本报,饭店的这种做法究竟是对还是错。

记者调查

6家街边“小饭店”,其中5家的餐具都要收费

消毒公司说:饭店为省成本都愿订有偿餐具

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记者来到了位于南京建邺区中和路的清荷园小区。在这里,小区周围的沿街商铺遍布着大大小小十几家小饭店,因离河西CBD距离较近,“上班族”租客与当地居民很多,每当夜晚来临,这些小饭店大多顾客盈门,非常热闹。

记者就其中的6家饭店进行了暗访,发现有5家餐厅都存在餐具收费的情况,其中:老川东烧鸡公、味道家主题餐厅、卧香楼私房菜每份2元,而味当先土菜馆与家门口土菜馆每份1元。这些饭店的收费餐具都是用保鲜膜将碗、盘、茶杯、玻璃杯包装在一起,表示是消毒餐具。在暗访中,记者询问了这5家店是否可提供免费餐具时,服务员都表示并没有免费餐具,并且说周围的餐厅都是这样收费的,并不是自己一家收。

目前南京饭店里提供的消毒餐具上大多有“1122”的标识,记者随后致电一家消毒餐具提供商,该人士表示,很多饭店目前都不再设有餐具的清洗间,主要考虑的是人工和场地成本,而多由他们这种餐具消毒企业来提供。他所在的公司主要负责餐具的清理和配送,收费标准根据饭店的要求也不相同,不同的消毒餐具价位不一。以基本的经过消毒的碗筷、碟子、勺子为例,平均一套餐具的提供费用大概在0.8元至0.9元。据他了解,饭店一般向消费者收取1—2元的使用费。

管理部门怎么说

12358热线:只要明示就合法

刘女士所遭遇的情况在价格主管部门看来,饭店存不存在违规的情况呢?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记者致电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的12358热线。

对于刘女士的遭遇,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判断商家的行为是否属于强迫消费或是欺诈行为,首先要判断商家在提供餐具的时候,是否对消费者进行了提前告知义务,如果商家所提供的消毒餐具上没有明确标价,同时在店内也无任何公示的标志,这时候,消费者就可以保留下证据,物价局才可以接受投诉处理。而从刘女士的遭遇来看,如果商家告知了她的餐具收费,那么商家并不存在问题,而对于该店家是否应该提供免费餐具,这个问题应该咨询工商部门。

12315热线:应提供免费餐具

12315热线工作人员就此问题表示,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第三十五条就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和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依据该条款,商家提供收费餐具饭店并不违规,但只提供收费餐具,没有免费餐具,就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相关案例

常州消费者较真,饭店最后赔礼道歉

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正如12345热线工作人员提到的,今年7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餐饮业经营者提供餐具的问题有明确规定。如果要向消费者收取餐具费,就必须明示价格,没有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且餐饮业经营者也应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根据相关条款,店家如果违反该法规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不过现实情况是,新规实施了四个多月,真正因为不提供免费餐具而受罚的饭店寥寥无几。

公开信息显示,江苏省内最近的一起针对有偿餐具使用的纠纷发生在常州。

这起纠纷中,当事人徐先生和朋友到常州钟楼区宝龙广场内的一家餐厅吃饭。点菜时,徐先生发现,一次性消毒餐具须另外收费,便找来服务员,要求餐厅提供免费餐具。可服务员称,餐厅内没有免费餐具。双方因此陷入尴尬。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向商家强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商家也有义务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徐先生向商家提出更换免费餐具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最终经调解,商家向徐先生赔礼道歉,并承诺整改。

有请大众评审

不提供免费餐具违背诚信原则

评审员:孙育浩,玄武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餐馆必须提供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卫生餐具,不得误导、强制消费者使用收费餐具。而且,收费餐具应当明码标价,并事先向消费者告知,如果餐馆没有提示,消费者可以拒付。

此外,根据餐饮行业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餐饮经营者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是对企业的随附义务进行二次销售,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不提供餐具违反消费者选择权

评审员:曹义怀,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商家只提供有偿餐具的做法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个是从《消法》所赋予的消费者的选择权来看,消费者去饭店用餐肯定要用餐具,如果饭店不提供免费餐具,那就是等于强迫消费者购买餐具的使用权,在这一点上,饭店就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让消费者被迫去花钱,这种做法也就是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而从合同法角度来分析,消费者到酒店去需要使用餐具,从双方的约定来说,商家本身就应该履行提供餐具的约定,如果商家不提供餐具,那么显然已经涉嫌违约。因此无论哪个角度去看这一个问题,商家都应该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