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意见》出台,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划定区域,严格监督管护,加强生产能力,突出政策支持,强化组织保障,确保粮食有效供给。意见提出,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800万亩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功能区的复核、建档立卡和上图入库等工作;202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形成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善、产能提升、管护到位、生产现代化的水稻生产功能区。
意见明确,水稻生产功能区应具备以下条件: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坡度在15度以下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连片面积不低于50亩;农田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湿、耕地休耕试点等范围;具有水稻种植传统,近3年播种面积基本稳定。
意见要求,要严格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各地要确保其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不得随意改变水稻生产功能区边界特别是城市周边水稻生产功能区。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将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经营主体。要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对各设区市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扶持政策相挂钩。
意见提出,要加强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的骨干水利工程和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打通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同时,要加大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的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重点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强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要积极发展水稻集中育秧、机插、机收、机烘和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覆盖
水稻生产全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在政策支持方面,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将现有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理、新增千亿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向水稻生产功能区聚集。要加大财政支持投入,率先在功能区范围内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
要创新金融支持,在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实现水稻种植保险全覆盖。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省直有关单位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逐级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负责机制。各设区市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记者 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