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女子散步被绊倒状告物业 一审获赔6万多元

海峡导报

厦门:女子散步被绊倒状告物业 一审获赔6万多元

女子饭后散步,不幸被水管绊倒,摔成十级伤残。这种情况,谁来担责?为此,这名不幸的女子状告物业公司,索赔14万多元。

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承担60%的责任,赔偿女子6万多元。

这名不幸的女子姓林,今年50多岁。据林女士起诉说,事发当天,2016年10月21日晚上7:40左右,林女士在湖里区一小区广场散步时,广场上有一根水管,因为现场很暗,林女士没有看到水管,结果被水管绊到后摔倒。

林女士摔倒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她双手关节桡骨骨折。医生说,她需要护理,休息三个月。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林女士的右腕关节后遗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林女士伤后营养期、护理期均为90日。

据了解,事发现场的水管是物业公司摆放在广场上,是台风后用来排水的。林女士因此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广场的管理者,在广场摆放消防软管排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必要谨慎与注意的管理义务,应对她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为此,林女士近日状告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她各项损失146046.88元,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地的管理方,在可供行人行走的场所铺设水管排水,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对林女士的受伤具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赔偿责任,林女士请求物业公司承担事故60%的赔偿责任,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物业公司赔偿66999.17元。

(记者陈捷通讯员湖法宣/文陶小莫/漫画)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