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垃圾倾倒案在苏州一审宣判 三人获刑并被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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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垃圾倾倒案在苏州一审宣判三人获刑并被处罚金

宣判现场。 钟升 摄

中新网南京10月31日电 (记者 钟升)31日上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太湖垃圾倾倒案作出了一审宣判。三名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环境污染罪(属“严重污染环境”)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被处以相应罚金。

2016年7月初,一座巨型垃圾山突然出现在了苏州太湖西山岛的岸边。整座山由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废弃物堆积而成,高达7、8米,向周围释放着恶臭。

宣判现场。 钟升 摄

宣判现场。 钟升 摄

垃圾倾倒地属于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且距离金庭镇取水口直线距离仅2公里,邻近太湖寺前(吴中区、工业园区)取水口。涉案污染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28万余元,另因被污染场地覆土复绿产生约22.5万元环境修复费用。

苏州市检察机关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孙秋林虚构能承揽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宕口填埋工程的事实,以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昆山市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王菊明、陆小弟25万元。当年5、6月间,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擅自接收来自上海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杂物共计23336.3吨,并倾倒至戒毒所宕口内堆成了这座“山”。另有8艘载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倾倒。

在被倾倒地,各色垃圾堆积成山。 资料图 摄

在被倾倒地,各色垃圾堆积成山。 资料图

今年5月8日上午10点,该案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一天半的时间。由于案件重大,情节复杂,审判长宣布对案件择日宣判。

10月31日,姑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公开判决。被告人王菊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陆小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孙秋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