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提出限时完成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促进新建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盘活用好乡镇敬老院,完善政策扶持。
为解决已建养老机构许可率低的问题,通知要求各市、县(区)政府在1个月内完成未取得许可养老机构的全面排查工作,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等情况。经排查,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的,按照优化简化的流程办理设立许可;对能够通过整改实现安全达标的,所在地政府要组织并支持其立即整改,办理设立许可;对无法通过整改达标的,要尽快寻找符合条件的场所搬迁,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搬迁场所,并督促养老机构按时搬迁。
为解决新建养老机构规划缺失、用地难、审批手续不规范等问题,通知要求各市、县政府编制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经济型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属于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养老机构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整体自持,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分割出租、转让、抵押。
为盘活用好乡镇敬老院,通知明确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社会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乡镇敬老院,优先保障特困人员入住需求。根据每所乡镇敬老院消防等设施改造成本核算,明确今、明两年对乡镇敬老院床位使用率达到50%以上的县(市、区),省级财政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标准分档给予一次性奖补。
福建省还将加大资金投入,从2018年起,对上一年度投入运营的护理型床位提高补贴标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从每床2000元/年提高到2400元/年;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按上述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今年起,对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
同时,推进医养结合,支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签约合作并延伸开展服务;入住医保定点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员,属于70岁以上患慢性病行动不便、重度残疾患者发生的床位费,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结算。 (记者 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