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再次提高低保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新标准执行的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从7月1日开始。
城乡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720元,占最低工资标准的42%(与省定上线持平),占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8%(高于全国平均的26.4%)。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也相应提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提高到1080元;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每人每月分别由225元、450元、750元提高到260元、510元、85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由350元增加到3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也有所调整。
孤儿保障标准每人每月由1625元提高到1800元;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矽肺病救济对象补助标准按特困人员半护理救助供养标准确定,每人每月由1360元提高到1590元;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未成年人和特殊类型受助人员按低保标准确定,成年人按低保标准75%确定,每人每天分别由21元、16元,提高到24元、18元。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其收入标准按低保月标准2倍,由家庭月人均1300元调整到1440元;财产标准按低保月标准48倍,由人均31200元调整到34560元。
调整后,预计今年厦门低保及特困人员资金增加737万元,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增加292万元,其他补助资金增加69万元,共计增加资金约1100万元。(海西晨报记者蔡樱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