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情妇1亿还为她求情 广东揭阳原书记被判死缓(图)

新京报

(原标题:借情妇1亿还为她求情,揭阳原书记陈弘平被判死缓)

6月6日,广东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受贿、行贿、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宣判,陈弘平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借给情妇1亿还为她求情 广东揭阳原书记被判死缓

陈弘平获刑的这一天,距离他第一次被押上审判席,已经过了777天。

陈弘平第一次被押上审判席,是在2015年4月21日。

当天,佛山中院开庭审理陈弘平贪腐案,公诉机关以涉嫌受贿、贪污、行贿三宗罪,对其提起公诉,指控其受贿金额高达1.253亿元,港币1720万元。

从2015年4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到2017年6月6日一审宣判,历时777天。

陈弘平案为何用时这么久?一审判决为何历经777天?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接受采访时表示,刑诉法及司法解释,都对刑事案件的审限(既审理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类似于陈弘平这样的一审公诉案件,法院受理后应当三个月内宣判。不过,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等几类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宣判;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批准。

此外,法院审理期间,检察人员如果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其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法院重新计算审限。

洪道德对记者说,依据上述审限规定,如果陈弘平案案情复杂,有需要补充侦查等情况,或者法院和公诉方提出了延期审理、延期宣判等申请,那么历时777天才作出一审判决,并不违反审限规定。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陈弘平案的案情究竟复杂到何种程度?

公开信息显示,一审宣判前,陈弘平案曾两次开庭,这在十八大后获刑的厅局级以上官员中也不多见。两次庭审过程中,至少有如下两个庭审辩论焦点。

第一个庭审焦点,350万元公款建“阴宅”,是否构成贪污或滥用职权?

此前两次开庭,检方指控陈弘平涉嫌受贿、行贿、贪污三宗罪。其中的“贪污”,指的就是350万元公款建“阴宅”。

检方指控,陈弘平与林培强(揭阳当地农民)选定一块山地,供陈弘平建造“阴宅”风水工程及农庄。二人商定,由林培强负责承包山地及工程建设事宜,由陈弘平负责解决工程建设资金。二人共同侵吞、骗取来自揭阳市公路局、揭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公共财物人民币350万元。

陈弘平予以否认,辩称作为市委书记批农业项目,虽然不合规,但也是常见的做法,他完全是出于支持农村、农业建设的考虑,才支持林培强。涉案山地他根本“瞧不上眼”,不可能在那里给自己修“阴宅”。他的辩护人也认为,这既不构成贪污也不构成滥用职权。

第二个庭审焦点,陈弘平是否构成了自首和重大立功?

第二次开庭时,检方指控,从最高检发送给广东省检的一份案件交办函来看,对陈弘平立案前,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其收受钱财、大搞风水等犯罪线索。

陈弘平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自己符合自首情节,称自己被双规之前,就知道有人带着100多封信到北京去检举他。除了上述350万元,其他受贿的“每一分钱”都是他自己主动交代的,因此不能说办案机关已经提前掌握其犯罪线索。“别人被纪委调查,都是由纪委掌握了一个点,再慢慢查出一个面,我是直接全面交代了”。

此外,第二次开庭时,检方提交了一组新证据,证明陈弘平被双规后,检举了时任揭阳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盛发等人涉嫌贪腐的线索(刘因犯受贿罪,已于201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陈弘平认为,自己此举构成“重大立功”。

可见,350万元的法律定性,以及陈弘平是否构成自首、重大立功等,都需要法庭调查。

已公开的部分一审判决内容显示,对于350万元,一审判决最终定性为“滥用职权”,“2010年,被告人陈弘平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人民币350万元”。

至于自首和重大立功,一审判决称“陈弘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公开的一审判决,虽然暂未出现“建'阴宅'”字样,不过据新华网披露,陈弘平不仅个人极度迷信风水,还将“风水术”引入城市规划建设中,修建了“揭阳楼”,并号召干部学风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