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员工拒签合同企业也要赔钱?

海峡导报

厦门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三大特点”,还存在“三大问题”。昨日,厦门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厦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2014-2016)》。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14-2016年全市法院共新收各类劳动争议案件9802件,其中一审案件7655件、二审案件2147件;审结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共9076件,其中一审案件7301件、二审案件2045件。

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三大特点。一是争议类型多样化,当事人诉求多元化。除了传统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纠纷外,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要求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引发的案件等也不断出现。

二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劳动争议多发。

三是用人单位败诉率较高,但呈现下降趋势。按劳动者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统计,用人单位败诉率2014年为63.75%,2015年为62.63%,2016年为59.27%。这说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所改善,但仍需进一步加强。

昨天,厦门中院还发布了劳动争议五大典型案例,导报记者从中精选部分案例予以报道,为广大劳动者维权提供借鉴。

法官提醒

企业用工存在“三大问题”

审判白皮书指出,厦门法院通过总结分析2014-2016年期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现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主要存在“三大问题”。

第一,履行劳动合同不适当引发的纠纷占绝大多数,其中包括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合法等问题。

第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仍经常出现。

第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其中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证明等手续等。

典型案例1

员工不签合同,企业被判赔偿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也要赔偿?昨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王先生曾任职于厦门一家酒店,酒店没有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王先生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6年5月31日,王先生离职,随后他以酒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被告酒店则认为,王先生的工作职责就是负责员工的入职、劳动合同的签订等各项行政工作,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过错在王先生。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酒店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先生负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而且酒店与王先生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与王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给王先生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点评

劳动者拒签合同,企业也要担责任

法官说,法律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而继续用工,仍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典型案例2

企业规章制度违法,乱罚员工被判败诉

原告朱某原本是厦门一家政公司的员工。根据该家政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每旷工一天,扣150元。此前,公司以朱某旷工10天为由扣款1500元。为此,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承担返还罚款等责任。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现行的劳动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权,员工未上班的可以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是不得倒扣工资,因此,公司的扣款行为无效。如果用人单位因对劳动者罚款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承担逾期支付工资责任,如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法官点评

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违法违规

法官说,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合法,包括实体内容合法和制定程序合法。如有的单位规定对劳动者的一些行为进行罚款,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具备实体合法性。

典型案例3

拒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被判赔偿

老夏是企业的“老员工”,他早在2001年4月3日就入职公司,2011年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7月18日,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通知老夏不再续签合同并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但老夏不同意终止合同,随后,老夏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老夏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未按老夏的要求签订,须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公司不仅不与老夏续签合同,反而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剥夺了老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老夏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老夏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拒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即应与之签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订立反而以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继续履行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记者 陈捷 实习生 钟钰瑄 通讯员 厦法宣/文 叶允平/制图)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