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 擅飞无人机最高罚款3万元

福州晚报

记者昨日获悉,为确保今年在福建省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的顺利进行,省政府决定,在活动筹备、举办等期间,对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

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 擅飞无人机最高罚款3万元

(网络图)

4月18日至9月30日,公安机关要会同民航、气象、体育、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登记;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予以临时封存,必要时,也可以直接采取临时封存措施。

6月1日至9月30日,未经依法批准,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不得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空飘物;拥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依法申报飞行计划和空域,不得擅自飞行。

下列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升放时,应当依法经负责重大国际性活动空中安全的机构或者部门同意:厦门市各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南安市、晋江市、石狮市、安溪县,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华安县、长泰县、漳浦县、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开发区、古雷开发区,长乐市,其他为保障重大国际性活动依法划定的区域。

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依法查封、扣押相关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9月30日;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记者 何佳媛)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