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女记者遭家暴死亡 红梅丈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新京报

金柱在看守所给家人写的信。新京报记者陈杰摄

上诉

2016年11月29日,红梅的父母和2004年出生的儿子那日松(红梅父亲为法定代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被告人金柱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索赔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5万余元;上述赔偿金,第三人金柱的父亲母亲承担连带责任。

12月20日上午九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2017年3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金柱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金柱与被害人红梅结婚后,因酗酒的恶习,多次对被害人进行家庭暴力,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一审判决金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庭上,金柱一方的辩护律师称,2016年4月6日,因上诉人差不多喝了两瓶酒,失去自控能力,严重醉酒失忆,上诉人对案发当日下午的具体情形已无法回忆,上诉人在定罪事实面前并无主观预谋,请求二审法院在量刑事实上从轻、减轻对上诉人的刑罚处罚。

红梅的父母聘请的代理律师曹春风认为,在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下,这一类家暴案件即使是致人死亡的,只要能获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原谅,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一般不会做出死刑判决。

但是,曹春风说,金柱法庭上只辩称自己喝酒喝断片了,并且没有积极赔偿、寻求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获重刑。另外,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金柱的父母从头到尾没有露过面。因此,具体到此案,围绕证据与事实,从法理、事里、法律条文规定上综合来看,罪罚均衡。

关于金柱的“冷漠”,在萨日娜看来是出了这个事后,他整个人的状态一直沉浸在痛苦里,“先是怎么也不相信红梅没了,后来是悲伤,再后来整个人都麻木了”。

金柱的妹妹萨日娜回忆,一审中,当金柱听到儿子那日松对他的起诉,她从金柱的背后看到哥哥的双肩在抽动。

3月28日,距离上诉最后期限日还剩2天时,金柱还是决定上诉。下午三点,鄂尔多斯中级法院,金柱的父亲道布庆巴图、母亲德力格尔玛递交了金柱签过字、按过手印的上诉状。

上诉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比如,上诉人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且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起;一审判决对部分证据的认定不严谨,判决前媒体过多介入,对判决可能产生影响。

判决出来的时候,金柱和红梅的儿子那日松问咏梅,什么是死刑、什么是死缓?咏梅告诉那日松:“2年以后,你爸爸再也出不来了,就在监狱里给你妈赎罪。从此你不用害怕了,该笑笑、该玩玩。”

咏梅说,希望金柱永远在监狱里待着出不来,一辈子饱受牢狱之苦。红梅的骨灰已经撒掉,她会记着地方,每年清明时,带那日松去看妈妈。

事发后,那日松跟随姑姑萨日娜生活将近8个月。2016年11月中旬,被外婆一家突然带走。现在,姥爷哈斯卜生尔说那日松“学业成绩有点太差”,每天都会给他补习。姥爷哈斯卜生尔还会把这一年里所有关于金柱和红梅的报道留存下来,等那日松长大后给他看,告诉他父母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金柱的母亲德力格尔玛说,金柱犯下的罪该他承担的一定得承担,不过她想让大家知道,儿子金柱究竟是什么样的人。至于金柱托付自己照顾家人的事情,妹妹萨日娜是这样回答金柱的,“你要自己出来做到。”

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回复金柱家人,称上诉已受理,并可以提供援助律师。

文|新京报记者刘旻编辑|陈薇

校对|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