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定陶原副县长受贿190万 给仨子女办假身份吃7年空饷
山东定陶县政法委原书记、定陶县原副县长、定陶县原政协副主席、东明县原政协党组成员卢庆林,借帮企业承揽工程、开发土地受贿190万;不仅如此,他还利用职权通过他人给仨子女办假身份证、伪造人事档案,进而安排3人进了3家单位的“事业编”,3人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7年吃空饷共计28.7万元。
深读记者今日获悉,山东菏泽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卢庆林构成诈骗罪有误,认定其帮子女吃空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并对此项判决作出改判。
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卢庆林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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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举报为两公司谋利
贪官落马交代帮子女吃空饷
深读记者了解到,现年63岁的卢庆林是山东省东明县人,大专文化,曾任职定陶县委政法委书记、定陶县副县长、定陶县政协副主席、东明县政协党组成员。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深读记者了解,卢庆林落马缘于举报。
2013年7月,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称,东明县政协副主席卢庆林,在担任定陶县政府副县长、定陶县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定陶县新世纪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定陶县银鹿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鹿某巨额贿赂,为两人谋取利益。此后,卢庆林归案。
记者从卢庆林的判决书中看到,山东菏泽市定陶区检察院指控卢庆林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而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卢庆林的罪名是受贿罪和诈骗罪。
法院审理认为,卢庆林构成受贿罪。卢庆林在担任定陶县副县长分管城建兼任定陶县北苑小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定陶县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秦某承建定陶县供电局培训中心及家属院的项目提供帮助,向秦某索要30万元;他还于2008年1月至4月,为定陶县银鹿纺织有限公司在土地证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及将土地转让进行房地产开发等提供帮助,并两次截留该公司160万元,合计受贿金额190万元。
法院认定卢庆林的第二个罪名是诈骗罪。法院查明,卢庆林在担任东明县政协党组成员期间,采取伪造子女人事档案的手段,于2006年4月至2013年8月,以子女卢某、卢某甲、卢某乙的名义骗领国家工资款28.7万元。
2013年8月24日,卢庆林在被羁押期间,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伪造子女档案材料,为三人分别安排工作的事实经过。
一审判决
构成受贿罪和诈骗罪
判9年罚60万
一审法院认为,卢庆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定陶县政协副主席联系定陶县供电局并参与该局评议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秦某承建定陶县供电局培训中心及家属院的项目中,向秦某索要30万元。
卢庆林利用其担任东明县政协党组成员及定陶县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委常委、定陶县副县长的影响力,对时任定陶县县委常委、定陶县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的李某施加影响,安排李某过问鹿某所在的银鹿公司工业用地转换为商业用地事宜。为此,卢庆林从中截留160万元,其行为应以受贿论处。以上款合计190万元。
检方指控卢庆林截留175万元中的15万元构成受贿不当,予以更正。
法院认定,卢庆林通过伪造子女档案,骗取东明县有关领导的同意,在子女不可能与有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骗领工资款28.7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指控该行为构成贪污罪不当,予以更正。
卢庆林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了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对卢庆林所犯诈骗罪行可从轻处罚。卢庆林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涉案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卢庆林犯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不当,不予采信。
据此,菏泽市定陶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卢庆林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0万元。依法追缴卢庆林受贿犯罪所得款190万元、诈骗所得款28.7万元,共计218万余元,上缴国库。
二审改判
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
改判7年罚金75万
一审宣判后,卢庆林以其不构成受贿罪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卢庆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秦某索要30万元;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请托人索要16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定罪准确。卢庆林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卢庆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判认定构成诈骗罪,定罪不当,应予纠正。卢庆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卢庆林的亲属代为退出大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卢庆林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卢庆林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菏泽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第一项,即卢庆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5万元;撤销一审判决中对卢庆林犯诈骗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卢庆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