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天亡20人广东某托养中心死亡率高 监管失察已被取缔

财新网

媒体爆广东某救助站的托养中心高死亡率,政府通报称该中心不具备托养条件,已被取缔,但该救中心有工作人员称,其居住条件“我感觉是可以的”

此次练溪托养中心发生的托养人员死亡事件,折射出救助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监管缺失。

16岁的自闭症儿童因走失,毙于当地救助站合作的托养中心。其后该中心的高死亡率被曝光。作为监管者,救助站工作人员回应财新记者称,该中心“表面上没看到什么不规范”,居住条件“我感觉是可以的”。

如何避免悲剧再发?专家认为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保障。

2016年12月3日,失踪近三个月的自闭症少年雷文锋死于广东韶关的新丰县练溪托养中心。2017年3月20日,《新京报》报道称,这所与当地民政部门具有“契约”关系的站外托养中心,从2017年1月1日到2月18日,49天内死亡20人。

对此,3月20日,财新记者连线韶关救助管理站。一位工作人员说,托养中心“经常有死亡,(救助站的监管者)都是知道的”,“但不知道量这么大”。此人强调,在平时的检查中,练溪托养中心“表面上是规范的”。

但目前该中心已被取缔。3月20日中午,韶关市政府新闻办发布官方通报:2017年2月,韶关市和新丰县调查发现该中心不具备托养条件,民政部门已于3月2日予以取缔,对该托养中心负责经营管理的四名主要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现有733名托养对象进行安置。

民政部门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将流浪乞讨等人员送往其他社会组织托养,曾是进步之举。作为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的机构,吃财政饭的救助站多面临“供不应求”、人员滞留的困境。2015年,民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明确救助管理机构可展开站外托养服务。此举曾被学者认为是政府向社会开放的标志性事件。

但此次练溪托养中心发生的托养人员死亡事件,却折射出救助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监管缺失。

监管制度缺失

民政部相关要求中的“分类托养”、“定期检查制度”在现实中却是“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同住”、“监管者出差路过看看”。

2015年,民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提出“对于长期滞留救助站的流乞人员,可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站外分类托养。”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项焱指出,这种站外托养服务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委托合同,监督主体应是将事项委托出去的行政机关。”对此,《意见》也要求“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托养机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这就要求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与站外托养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后,充当监管主体,确保这些站外托养机构切实履行合同细则。

然而,韶关救助管理站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财新记者表示,救助站对这些托养机构并没有设立固定的检查小组,也没有规定固定的检查次数,“有时出差路过看看,有时个把月一次,有时三个月一次。”对于练溪托养中心的居住条件也缺乏客观评价标准,这位工作人员反复强调该中心的居住条件“我感觉是可以的”,“我看的都是可以”。

事实上,此次事件发生地练溪托养中心在运营过程中并没有实行《意见》所要求的分类托养,《新京报》记者在报道中指出,“练溪托养中心截止到今年,一直接受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托养。”

提到此次雷文锋的死亡,项焱直指“民政部门应该承担责任,因为被救助人死亡暴露了民政部门在托养中心和救助站问题上的疏忽。”

需建立反馈和退出机制

作者魏静曾在《中国地方政府购买服务》一文中指出,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种形式,站外托养服务是在现有设施设备不足,或救助管理站无法对滞留人员提供照料的背景下产生的,目的是为了“履行服务社会公众的责任与职能”。

对此,项焱强调,站外托养服务“符合政府服务外包的趋势”,“服务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实施过程。”

章辉在《明确与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保障》一文中指出,对于政府购买服务,强化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尤为关键。他提到“要完善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发现服务提供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加以改进”。

具体到站外托养服务,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救助管理站要确保此类机构符合资质,并在履约过程中“建立定期检查、随时暗访等制度”,对不适宜继续开展托养服务的托养机构,要及时终止托养协议。”(实习记者 蔡家欣 记者 盛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