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须知
(一)除特别注明外,申报材料中所有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空白处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必须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加盖骑缝章;
(二)同一设备发票不得重复用于申报涉及设备补助的相关政策;
(三)申报项目如涉及核算开票金额,均按不含税金额填报;
(四)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各类本级补助、奖励资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纳税本级财政分成额度为上限。
能源与资源利用科(5项):
1、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转产补助政策。对列入各级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各级淘汰落后产能要求自行拆除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配套设施完成关闭退出的,经现场核查确认,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转产经费补助。
(1)《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转产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8)
(2)列入各级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淘汰前后对比照片
(5)企业自行拆除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配套设施验收确认书(由市经信局会同所在镇域组织现场验收后出具)
(6)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51)
2、获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奖励政策。对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或节能先进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或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1)《获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荣誉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9)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批准确认文件复印件
(4)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51)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政策。对经备案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次性奖励用能企业2万元。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0)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协议书复印件
(4)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
(5)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51)
4、能源计量器具安装补助政策。对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实行能源计量数据集中采集并实现节能增效目标的重点耗能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
(1)《能源计量器具安装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能源计量器具安装合同复印件
(4)能源计量器具安装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5)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51)
5、工业废弃物处理补助政策。对采用石粉、陶瓷废渣、垃圾焚烧炉渣、纺织鞋服边角料等工业废弃物作为生产原料,且通过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每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工业废弃物处理费用补助;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年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工业废弃物处理费用补助;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每年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工业废弃物处理费用补助。
(1)《工业废弃物处理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或《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
(4)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