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友金一案的二审判决书。
因为“居企混同”的经营管理模式,既是商人又是居委会主任的江苏宿迁人沈友金因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共计170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法院同时判决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判决前,江苏宿迁市宿城区纪委已查扣沈友金1007万元财产,并开据发票,之后退还68万余元。对此,沈友金的家人提出复查,要求纪委将法院判决外的近800万财产退还。其律师表示,当地纪委此举在合法性上有待商榷。
既是商人又是居委会书记
今年61岁的沈友金原是“政商结合体”:他曾任江苏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街道东大居委会的党支部书记及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同时也是私营企业宿迁市制绳厂的负责人。
作为集体企业的宿迁市制绳厂设立于1992年,一开始属于宿城东大小学的小办企业,在2003年经历改制。
宿城区幸福街道产权制度改革指挥部的改制文件显示,制绳厂由沈友金零资产买断,成为其私营企业。而他接手该厂的前提是,要承担此前的债务,并承担居委会工作人员以后的工资。资料显示,改制前,该厂剥离部分资产后的实际净资产为负69万元。
代理律师介绍,在集体企业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沈友金这类双重身份属于“居企合一”的典型。这意味着,企业主担负着私营企业经济发展和居委会开展工作的双重任务,负责人兼具经营管理与行政管理双重身份。
身兼居委会支部书记和制绳厂负责人的沈友金,在管理和经营方面实行“居企混同”,即将二者在经济上一体运行:企业人员和居委会工作人员交叉使用,企业租用的办公用房与居委会租用办公用房也在同一院落,二者之间的财务和账目也难分清。
使用居委会拆迁款被控两宗罪
2010年,沈友金被刑事拘留,检方指控其犯罪事实,主要集中在2003年他接手制绳厂以后。
法院最终认定沈友金两项罪名,一是职务侵占,2003年下半年,沈友金时任东大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期间,居委会一直租用房管处房屋办公,在东大街拆迁过程中,居委会获得拆迁补偿款204621.31元。
经沈友金安排,当年12月9日,宿城区拆迁办将该款转到宿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东大工程处账户。三天后,款项从该账户转到沈友金个人企业的宿迁市制绳厂账户。
另一项罪名是挪用公款。2005年,沈友金担任宿城区幸福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兼东大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因东大居委会一直租房办公,沈友金便寻求途径自行建造办公楼。当年,因该市统一规划,东大居委会筹建办公房的事宜中断,于8月份获得拆迁补偿费用2442699元。
经沈友金安排,该款先是被转入幸福街道办会计核算中心,后又转至宿迁市制绳厂临时账户,最后又转至沈友金个人银行存折。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沈友金安排分别取出账户中50万和100万借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