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称能“捞人” 捞走嫌犯家属25万元被判诈骗罪

海峡导报

儿子被关进去,母亲心急托人“找关系”。这时,男子林某自告奋勇来“帮忙”,他自称能“打点关系”,还能帮忙“送钱”救人,结果却将25万元占为己有。

谎称能在短时间内帮忙“放人”,收取被害人25万元。这种利用家属急于救人心理捞钱的行为,该当何罪?近日,翔安区法院针对这样一起因“找关系”引发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

事件

收钱“找关系”,承诺“能捞人”

林某自称有关系,能帮忙“捞人”。但他捞走了别人的25万元,当事人仍然被抓被判刑。

2014年1月,小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在跑路期间,他从亲戚那里听说林某“有关系能捞人”。

于是,小康就向林某求助,希望林某能利用“关系”疏通,使他免受牢狱之灾。当时,林某称,可以花钱摆平,还承诺帮忙找关系。但是,不久之后,小康就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此时,林某向小康的母亲和妹夫吹嘘说,他有很多做官的朋友,可以帮忙“捞人”,能帮小康办理取保候审。“只要花钱,就能把人捞出来。”

当时心急如焚的家属信以为真。骗取信任后,林某以疏通关系为由,向小康家人索要钱财。

林某先是收取小康家属许某通过女婿交给的现金10万元,说是用于打点关系,并承诺“几天后即可放人”。但是,数日后人并未放出,于是林某再次虚构事实,收取许某的现金5万元和内有存款10万元的银行卡,说是事情比较复杂,要找律师及跑关系。这次,他向小康家属承诺,称如果小康被判处刑罚,会退还全部款项。

焦点

是花钱没办成,还是非法占有?

就这样,林某拿走了25万元。却根本无法履行承诺。直到小康服刑八个月释放,他都没有找到关系。

事实上,他只是将骗得的25万元全部挥霍一空。直到小康刑满释放后,向林某讨要钱款,其不久后便失联,小康随后报案。公安机关传唤林某未果,对其上网追逃。2015年10月19日,林某被三明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抓获后,林某辩称,其收钱帮忙疏通关系处理案件,只是答应帮忙找一个好的律师,看能否办理取保候审,还拿钱让朋友“严某”“阿财”帮忙疏通关系,让小康在看守所过得舒服点,属于“帮忙拿钱办事未有效果”的情形,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但是,小康及其家属却认为,林某屡次虚构“找关系”的事实,实则把钱揣进自己的腰包。

判决

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诈骗犯罪

这25万元究竟用在了哪里?法院经调查,并未查到“严某”“阿财”其人,属林某虚构。结合各项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法律规定,利用犯罪行为人家属因亲人被抓捕产生的焦急心理,虚构花钱由其帮忙疏通关系即可在短时间内将人释放的事实,进而收取被害人给予的25万元并非法占为己有,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最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责令林某退赔被害人许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法官说法

诈骗公私财物最高可判无期

法官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当中,被告人以“几天内放人”为由,收取巨款,在小康向其讨要的情况下失联逃匿,而且其辩称的款项去向和用途得不到任何证据印证,可见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说法

如何区分“帮送钱”与“诈骗罪”?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叶世荡律师:诈骗罪与帮忙送钱的关键区别就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俗一点讲就是“空手套白狼”。在本案中,法院已经查明,小康所谓的“几个关系”都不存在,也就是说他本身不具备帮人家办事的能力,而纯粹只是以此为借口,让小林的家属给他送钱,因此,他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诈骗罪。

在这里要提醒广大读者,一定不要相信所谓的“花钱找关系”之类的借口。很多时候,骗子就是利用了大家想要钻空子的心理,才能屡屡得手。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