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首例替考案 男子就为150元把自己搭进去

东南快报

福州市民万某因手头拮据,在朋友怂恿下,他作为“枪手”代替一名考生参加10月23日举办的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结果,在福州市台江区某学校考场,万某被监考老师发现。

10月23日,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全省各考场进行。福州市台江区某学校考场的监考老师,在开考之后核验考生信息时,发现一位考生所持的身份证和报考信息存根上的照片差别很大。监考老师立刻将该情况上报自考办,并且报警。

随后,台江公安分局洋中派出所民警将该男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该男子名叫万某。据万某交代,他是由朋友“陈老师”找来替原考生考试的“枪手”,“陈老师”答应事后给他150元作为报酬,自己则根本不认识原考生。民警追查之下,“陈老师”主动到派出所自首。

“陈老师”名为陈某娟,是一培训机构老师,也是万某同学。原考生因事无法参加考试,为能使原考生顺利通过考试,好拿到提成,在原考生不知情情况下,陈某娟通过QQ联系万某,让万某帮忙替考。

民警发现,万某参加考试时所持的身份证,姓名和其他身份信息都是原考生的,而照片却是万某的。原来,这是陈某娟用万某的照片伪造的身份证,好让他带入考场,混过监考老师的检查。此外,陈某娟还用万某的照片伪造准考证。

案件侦办过程中,民警发现不管是陈某娟还是万某法律意识都十分淡薄,万某对民警说:“当时就想只是帮朋友一个忙,也没赚多少钱。就算被抓到了,也完全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

目前,陈某娟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依法取保候审,万某因涉嫌代替他人考试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福州公安机关查处的首例考试作弊案件。

法条点睛:

2015年11月1日起实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