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规范信访的“尚方宝剑”出台了,哪六种情况会被追责?速来围观!
周亚强
近日,信访领域有件大事发生,你肯定感兴趣。
什么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在长安君看来,这意味着信访工作追责问责有了“尚方宝剑”!
为什么要追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紧抓住责任落实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需要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介绍说,而现实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的情况。”
一句话:“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构建出一套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才能让信访更好地为小伙伴们服务。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情况下会被追责?怎么追责?谁来负责?知道你关注这些干货,长安君这就为你一一道来——
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将追责
《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责任内容,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将追究责任:
1、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3、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6、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向谁追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一把手”负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追责方式:通报、诫勉、组织调整……
小伙伴们肯定还想知道,有哪些追责方式在等着呢?
《办法》规定,对涉及集体责任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办法》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
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办法》的干货上完了,小伙伴们是不是对信访工作,增添了更多信心呢?
因为,归根结底,信访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你我服务。信访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被称作“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信访工作的首义,在于时刻把自己看成人民中的一员,把心贴近人民。
一个更加系统化、精细化、法治化的信访桥梁,正在一个个法规的出台、落地中,逐步成型。
对这一努力,长安君要由衷地说:“棒棒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