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马尾区某国企副总经理张某组织员工赴琅岐参观,由公司财务部吴某具体负责与琅岐某接待公司联系对接事宜。公司共13人到琅岐农场参观、游玩、吃饭、采摘水果等,费用共计9313元,由琅岐某接待公司开具的住宿费2700元、餐费3813元发票及其他发票2800元作为凭证,经张某签字同意后以招待客户名义用公款予以报销。
同年12月,张某组织员工去闽侯旗山开年会,由公司办公室主任朱某负责与旗山某接待公司联系对接事宜。公司共17人到旗山泡温泉、吃自助餐、参加篝火晚会,第二天参观万国寺,回到福州后到台江某KTV唱歌,之后又到福州地矿大厦附近某土菜馆吃饭。此次游玩费用共计11426元,由会务费发票7305元、餐费发票371元、其他发票3750元作为凭证,经张某签字同意后用公款予以报销。
2014年8年14日,马尾区监察局给予张某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点睛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张某身为国企领导人员,组织公司员工外出游玩并纵容相关人员以会务费、餐费等名义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其行为已构成公款旅游行为。马尾区监察局根据《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的通知》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张某行政警告处分。(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榕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