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你打听一下就知道了,我是绝对不收现金的。”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环卫处原主任李卫民曾以此理由拒绝了行贿者以现金表达的“谢意”。然而,据报道,从2013年起,李卫民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好处。但他不收现金,只收礼品、礼卡。因为在他看来,不收现金就不是受贿,收礼品、礼卡则可以解释为礼尚往来。
对于受贿,《刑法》第385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也就是说,滥用职权,收受他人现金是受贿,收礼品、礼卡同样是受贿。由此来看,李卫民“不收现金就不是受贿”的逻辑,在法律面前是站不住脚的。身为公职人员,以此理由为自己的受贿行为找借口,李卫民的言行着实可笑。他或许不懂这基本的法律常识,但更多的恐怕还是试图以“礼尚往来”为自己的变相腐败打掩护。如此理由,实在奇葩,真真是欲盖弥彰。
14万余元的卡券、30余克的金条和万宝龙牌钢笔……这是否属于正常礼尚往来的范围,一看便知。以礼品、礼卡作为权钱交易的伪装,以“人情往来”掩盖受贿事实,李卫民抱着侥幸心理,以为变个形式、换个花样,就可以掩人耳目、逃避监督。除了受贿只收礼品,他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为了规避区里的专项检查,还要求酒店、企业将部分垃圾处置费折成相应的酒店消费卡用于其个人消费和违规接待,这样一来,他在消费时就不用签名,以为可以做到神不知鬼不觉。最终,却是自食其果,难逃惩处。
就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这种为自己贪污受贿行为“披外衣”、找借口的情况并不鲜见。比如,“我是理财投资,不是受贿”“ 这是朋友帮忙,不是受贿”“ 我是借钱,不是受贿”,等等。只是再加以粉饰的“新招”,也终究是纸包不住火。严以律己,不贪不占,在规矩内有所作为,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对于各种各样的变相腐败,纪检监察机关要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睁大“火眼金睛”,把五花八门的违规行为挖出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使党员干部心有所惧、行有所止。(彭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