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打四黑除除四害 微博今天(10月8日)转载未来网报道这样一则案件:日前,山东省东营市一所警察学院特警班的未成年学生扈强(作案时14岁)因持刀捅死同学曾被判有期徒刑17年,后来因检察院抗诉,日前,扈强被改判为无期徒刑。此案的改判结果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案情附后)
“对于多次实施犯罪的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在其年满14周岁之后又实施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时,以前的多次违法犯罪记录,可作为刑罚轻重的参考。”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彭新林教授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若未成年人一贯表现差、屡教不改,以前有实施过多次违法犯罪记录的,当然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案子?杀人者是个什么样的孩子?什么情况下,14岁的孩子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未成年人变“杀人魔头”震惊社会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配图
2013年12月1日,14岁的扈强持刀将同学捅死。同年7月,他持刀将另外一名同学捅成重伤的案子还在鉴定期,距离上次事发不足5个月,扈强再次持刀将同学捅死。
2014年12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扈强有期徒刑17年。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日前,扈强被改判无期徒刑。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扈强把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当作他知法犯法的“护身符”。
两次犯案都体现了扈强人身危险性大、可改造性差、主观恶性极深,且死者亲属强烈要求对其从重处罚,法院决定改判扈强无期徒刑。
未来网记者梳理发现,2016年还有几起影响比较大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
2016年7月18日,广西岑溪市诚谏镇石桥村一个13岁的少年杀害分别为8岁、7岁和4岁的儿童,性质相当恶劣,因他不满14周岁免于刑罚,仅被送收容所教养3年。
2016年6月13日晚9点左右,四川阿坝藏族自治州金川县毛日乡中心校的教师杨冬玲在回住处的路上,被一个13岁的少年方某迎面泼上汽油,被烧成“碳人”。年幼的方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当地警方把他交给其父看管。为防止儿子再闯祸,方某的父亲用一根铁链将肇事的儿子锁在家里。
2016年1月18日,刚刚出狱2个月的广西青年韦某木在广州番禺奸杀一名11岁的女童。据媒体报道,2010年13岁的韦某木掐死同村一名男童,因案发时韦某木不满14岁,未承担刑事责任;2011年,14岁的韦某木又在家乡持刀捅伤女童,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木被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再次奸杀女童。据村民讲,韦某木无直接证据的伤害孩童事件还有4宗,造成2死2伤。
对于韦某木的行为,彭新林评价“可谓劣迹斑斑、毫无悔改,罪行极其严重。”
专家:韦某木案件性质极其恶劣 应当判处死刑
韦某木的种种恶行会对其量刑有何影响?
彭新林认为,根据韦某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韦某木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改造可能性微乎其微,且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幼童、幼女,社会危害极大,理当适用死刑。
“对于韦某这样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韦某木涉嫌将一名11岁女孩性侵后杀害时,其已满18周岁,不属于未成年人,不存在不能适用死刑的问题。”彭新林补充道。
彭新林认为,尤其是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顶格判处无期徒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并非全部从轻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屡见不鲜,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年龄段的刑罚却大不相同。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谌江涛向未来网记者表示:“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如果符合从重量刑情节,也一样从重,这和成年人犯罪的调整幅度是一样的。”谌江涛说道。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深,即使具有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也不足以抵消其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彭新林认为,尤其是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顶格判处无期徒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律师表示,从韦某木的案子可以看出,初次犯案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又没有有效的社会矫正措施跟进,不但未成年人会一步步在恶性犯罪中沦陷,还会伤害无辜的人。
有统计显示,中国少年犯的重新违法、犯罪率高于成年犯;而少年收容教养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又大大高于少年犯,个别省市的该项比率可达50%一60%。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虽然不承担刑责,但性质恶劣,法律不能无所作为,否则等于纵容。”一位多年从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业内专家向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