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商业特许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罚款1万元

福州晚报

近期,福州市商务执法支队在巡查中,发现福州一家眼镜有限公司在进行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时,存在未按规定报告上年度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在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店铺分布情况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市商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经立案调查,该企业承认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所查询到的档案等证据材料,市商务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1万元罚款。

福州市商务局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对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该公司作出上述罚款决定。

案例点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