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自9月20日起实施。
《实施意见》提出,推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应当实行低收费;同一区域停车设施,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提倡对新能源汽车的停放服务收费给予优惠。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纳入政府定价范围。(记者 郭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