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周永康之子的投标术:指定公司陪标,甚至代替其他公司投标
周永康之子周滨曾被称为“最著名的神秘富商”,撇开其“官二代”的身份背景,他还是一个商人,投标工程是其生意场上的“家常便饭”。
7月14日,湖北宜昌中院对有周滨“白手套”之称的米晓东等7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以周滨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旭阳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旭阳光公司)及4名高管在投标多个项目时,串通其他公司而中标。期间,周滨均同意甚至打招呼请托他人帮忙。
周滨的投标术可从判决书中窥见一斑:指定公司陪标,承诺事后分包工程;直接代替其他公司参加投标;与招标人串标,让招标公司与评委打招呼。
一审判决显示,2007年至2012年间,在种种手段之下,周滨成功中标7项目,中标项目金额5963万余元。包括中国惠普公司(下称惠普公司)、北京中软金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软金卡公司)等在内的多家企业及高管卷入其中。
邀请陪标:承诺事成后分包业务
赵明,1967年2月出生于北京,中专文化,周滨的合伙人之一。中旭阳光公司即由二人共同出资成立,周持有80%的股份,利润按8:2分配。
赵明在中旭阳光公司的身份是总经理,系列投标活动中,还有其他三名公司高管参与其中:副总经理路宁龙、刘岩,技术总监罗奎。
判决书显示,2010年,刘岩得知中石油股份公司大连销售分公司(下称大连石油销售分公司)将启动加油站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即向周滨和赵明建议竞标该项目,周、赵均表示同意。
此后,大连石油销售分公司邀请中旭阳光公司、惠普公司、中软金卡公司参加投标。
周滨供述称,他和赵明商量后,由其出面与中软金卡公司协商配合中标,并承诺在中标后给其分包业务。中软金卡公司副总经理赵尔君对此予以证实。最终,中旭阳光公司以180多万元的报价中标。事后,中旭阳光公司将部分业务分包给了中软金卡公司。
2011年,仍以“配合投标”为条件,中软金卡公司又一次从中旭阳光公司手中分包到了工程。这次投标的是中石油股份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加油站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
判决书显示,路宁龙和赵明按照周滨的安排,与赵尔君商定,由中软金卡公司向招标单位提出高于中旭阳光公司投标的报价为该公司陪标,并承诺中标后分包该项目部分业务。2011年5月,中旭阳光公司以554.4万元报价拿下该项目。
2012年,周滨再次使用承诺分包业务的手段,说服北京东晨利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高于中旭阳光公司投标的报价进行投标,最终以2534万余元的报价,拿下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地震处理解释集群系统采购项目。
代投标:直接取走其他公司投标书
相比于承诺分包工程这样较为委婉的方式,中旭阳光公司还会采取更为直接的手段——自己代替其他公司参加投标。
2011年,赵明和周滨商议承接中石油股份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下称黑龙江石油销售分公司)加油站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于是,周找到了时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王永春,王又联系到黑龙江石油销售分公司总经理夏济连,要求其对周的公司予以照顾。夏安排他的助理孙明山及公司信息化管理处处长张磐办理。
张磐作证称,在招标准备期间,中旭阳光公司的刘岩提出,中软金卡公司报价低于其公司,不能让该公司投标,要求换成西安赛思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赛思通公司),他表示同意。他与刘岩还商定中旭阳光公司的投标价应确定在每年200万左右。
赛思通公司北京办事处经理肖保成称,他们提供了相关文件、印章,刘岩为他们公司制作了标书并代为参加投标,他们公司未派人参与招投标。
惠普公司也参与了这起串通投标项目。该公司网络服务部项目经理龙辉证实,2012年,他接受部门领导于滨峰的安排,为惠普公司制作黑龙江石油销售分公司加油站管维项目投标书。在此过程中,他与刘岩沟通了公司的报价,之后,由刘取走公司的投标书去参与该项目投标。
最终,刘岩向招标人提供了中旭阳光公司、惠普公司、赛思通公司的投标资料,中旭阳光公司以两年420万元的标价中标。
2011年,在中石油股份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视频会议系统项目中,中旭阳光司又为参与投标的北京君杰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富蕊特科技有限公司制作投标文件,并安排人员代表这两家公司参与投标,最终以407万余元的报价中标。
串标:评委和竞争对手都能“打招呼”
周滨也会利用自己的身份请人帮忙,直接与招标人串通。
2007年,赵明和周滨商议承接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地震解释系统服务器硬件设备采购项目。
为此,周滨请托时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王玉普予以关照。王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冯志强办理,此后,冯又安排大庆油田公司勘探研究院总工程师陈树民具体办理。
陈树民称,为帮助中旭阳光公司中标,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重新制定了技术方案,他还给相关工作人员及评委打招呼给予关照。最后,中旭阳光公司以1215万余元的标价中标。
判决书还显示,2011年,赵明和周滨商议承接内蒙古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加气站收费系统项目,遂安排路宁龙、罗奎与参与投标的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串通报价后进行投标。2012年6月,中旭阳光公司中标该项目,标额为650万元。
宜昌中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中旭阳光公司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赵明、路宁龙、刘岩、罗奎身为中旭阳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考虑到路宁龙、刘岩、罗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路宁龙、刘岩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最终,宜昌中院对路、刘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一年,均缓期两年执行;而罗奎则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中旭阳光公司因犯串通投标罪被宜昌中院判处罚金5963万余元。而在此前,该公司代理律师李宏良还曾表示,中旭阳光作为单位犯罪,其主观恶意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犯罪结果未给国家,他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且中旭阳光公司除本案犯罪外,经过多年努力已发展成为拥有较强实力、在市场知名度较高的高科技企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给该公司一个凤凰涅磐、浴火重生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