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1988年开始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到今年已是第28个年头,而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施行至今,也已走过26个春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逐步完善的历程。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的,长期以来,行政诉讼一直受到“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困扰。为破解这些难题,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大量有针对性和创制性的重大改革举措,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首先,用立案登记制化解行政诉讼“立案难”。在三大诉讼中,“立案难”在行政诉讼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行政诉讼被告主体的特殊性,过去一些地方出台或策划限制受理行政案件的“土政策”或“潜规则”,通过对“人财物票”干预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将老百姓的诉求拒之门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新行政诉讼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立案登记制。一子落而全盘活,立案登记制实施后,限制立案的藩篱得到破除,行政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达到286015件,同比上升58.76%;仅2015年5月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6万件,同比上升221%。长期困扰行政审判的“立案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人民法院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
其次,借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排除诉讼干预。我国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行政审判工作容易受到隐性影响和不当干预。2014年底,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和沈阳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审理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为首批跨行政区划试点法院,相继宣告成立。从目前运行的情况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法院已取得积极成效,社会各界普遍给予高度评价。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批准了广东等近20个省市上报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方案。凡实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的地方,原告的胜诉率均大幅度上升,申诉率均大幅度下降。
再次,让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行政争议“真解决”。不可否认的是,过去,“民”告“官”案件,老百姓不仅胜诉难,而且胜诉后执行也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症下药,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制度的要求。新行政诉讼法也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明确为法律义务。这样做,有利于行政机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同时也能彰显行政机关勇于接受监督、敢于承担责任的良好形象。经过各级法院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不懈努力,与以往相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正得到逐步落实。比如,山东省法院2015年开庭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达1637人(次),同比增长4倍;今年4月11日,贵州省副省长陈明鸣代表贵州省政府在一起普通征地拆迁案件中出庭应诉,成为第一个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省部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
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是化解“官”民矛盾、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的包括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在内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紧抓机遇、戮力同心,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决心和勇气,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任务和时代使命。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江必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