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公安局原办公处,现为交警大队。贾文革等6名罪犯曾在这里接受审讯。王功摄
另外,1989年,贾因有盗窃嫌疑,被该县第一派出所列为重点人口进行管理。而次年3月贾迁走户口时,管片户籍警王宝龙未经调查,也没经所长审批,就擅自撤销了其重点人口审批表。对暂住人口的管理上,也严重失控--贾长期和两个女人同居,过着畸形的生活,仍然丝毫没有引起当地派出所的注意。
“这个犯罪团伙并不是一点也没有露出蛛丝马迹, 只是由于个别干警的违法、违纪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致使群众所掌握的一些犯罪线索没有及时地反映到公安机关。”“(贾案)成员多在电影院、录相厅、浴池、旅店、车站等重点部位和特种行业频繁活动,但公安机关的公开管理和秘密工作均没有发现线索。”文章对此深感痛心。
1998年,迟夙生律师成为全国人大代表,并连续担任了三届。从2003年开始,迟夙生就提出让卖淫合法化。这让她成为两会上的“名人”。迟夙生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因卖淫嫖娼而引发的敲诈勒索、杀人灭口等刑事案频发;2、因卖淫嫖娼而导致的性病、艾滋病日益增多;3、当局一直严打,但却仍不能阻遏此类活动,甚至日益泛滥。
迟夙生的提议引起了轩然大波。甚至有网友建议取消其律师资格证书。“在社会主义社会不不应该存在妇女卖淫现象。卖淫合法是在祸国殃民,危害国家危害民族。”
迟夙生律师
我国关于卖淫嫖娼方面的法律规制,主要分散在三部法律当中。第一部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明确把卖淫嫖娼行为规定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第二部法律是1993年《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了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教育收容措施。根据“办法”第7条,对于卖淫嫖娼人员,如果情节比较严重,但又没有达到劳动教养程度的,可以采取教育收容措施,6个月以上2年以下。第三部法律是《刑法》,第六章第8节专门规定了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方面的犯罪。
迟夙生的提议是删除《刑法》第358条中关于“组织他人卖淫”的处罚规定,但保留对“强迫他人卖淫”者的处罚;修改第359条,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加上“未经许可”四字。亦即,在卖淫合法化之后,只有“未经许可”的强迫、引诱、容留和介绍他人卖淫,才是犯罪。同时,在第360条中增加“未持有效健康证或不在指定场所卖淫、嫖娼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迟夙生冀望“先修改这些条款,再联动修改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涉及工商管理方面、卫生防疫方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事实上,迟夙生的愿望困难重重,每每“胎死腹中”:2005年底,她以全国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提交一次;2006年是《关于尽早出台对性从业者行为规范立法》议案,但交到全国人大议案组后,很快有一位领导找到她,把这份议案撤回了;2007年,她提交了批评建议,“因为太敏感了,无法再联系到30位以上的代表支持。”这一年,她走访各地公安机关进行调研,发现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让卖淫女更多地成为被侵害对象。
为了这些议案,她还专门去国外红灯区调研,到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班读书,提高自己的法律理论水平。
2012年两会时,新浪微博发起的“人大代表迟夙生提议卖淫合法化,你支持还是反对?”调查问卷,至3月11日有43693名网友参与投票。其中68%的网友表示支持,有21.7%的网友反对,还有10.2%的网友表示不在乎或者其他。
到迟夙生卸任人大代表时,她的“卖淫嫖娼合法化”理想仍未实现,不过多了一些“同盟军”,譬如性学专家李银河,以及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朱征夫认为,卖淫嫖娼者只是个人的道德上的行为,顶多只是在口头上的教育。他建议废除收容教育制度。这个制度“在某些案件中成为滥用行政权力对公民进行打击陷害的工具,从而对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由国务院1993年颁布,按2000年生效的《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无权制定法律,只能制定行政法规,因此,该《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超越了《立法法》对国务院的立法授权。”
“卖淫嫖娼制度终会改变,只是时间问题。”迟夙生认为,回顾贾文革的案子,这么多嫖客和暗娼死于非命,如果是发生在资讯发达的现在,一定会震动全国民众,并对管理卖淫嫖娼的制度产生深刻影响。“如果是那样,雷洋案就不会发生。”她说。
凤凰网特约撰稿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