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春受审
2015年10月13日,中石油原副总经理王永春案在湖北襄阳中院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王永春利用担任吉林油田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中石油股份公司人事部总经理、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中石油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油田合作开发、业务承揽、职级晋升、职务调整、工作调动及子女就业等方面为他人牟利,非法收受或索取67个单位和个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856.3011万元。
被告人王永春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4245.514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2004年夏,王永春在蒋洁敏的授意下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庭认定王永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对王永春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