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已婚男状告女友讨5万分手费 法官:呵呵

海西晨报

阿强(化名)是个已婚男,通过微信,他认识了阿玲(化名),两人相谈甚欢,还成为男女朋友。好景不长,没多久两人感情破裂。随后,阿强围绕一笔50000元分手费,两次状告阿玲。分手后,男方给女方的分手费是否可以要回呢?近日,同安区法院审理了这场分手官司,判决结果令当事人阿强大感意外。

首告女友借贷不还

2011年年底,阿强添加阿玲为好友,两人非常聊得来,私下经常约会。过了一段时间后便同居。此时,阿强已经结婚并有小孩。两人的同居关系维持不到一年便出现了裂痕,阿强坚决要求分手,但阿玲并不同意,两人经常为此吵架,矛盾愈演愈烈。

“她拿着刀说要自杀,我没办法只好给钱。”阿强在庭审时说,2012年5月11日,他和阿玲约好,在公园里商量分手的事情。之后,他来到阿玲的暂住处。当时,阿玲突然将门关上,不让阿强出门,并拿出一把刀,威胁阿强支付分手费50000元。

第二天凌晨,阿玲带着刀,与阿强一起来到银行,阿强将50000元转至阿玲账上。事后,阿强反悔,多次催促阿玲还款,但阿玲以各种理由推托。阿强一怒之下,将阿玲告上法庭。

这一次,阿强以“借贷纠纷”的名义起诉阿玲,称阿玲因资金周转的原因,向他借款50000元,但阿玲拒不返还,请求法院判决阿玲归还本金及利息。庭审中,阿强还将转账记录和银行交易清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官,但法官认为,仅仅依据这两项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驳回阿强的诉讼请求。

再告女友不当得利

一审败诉后,阿强并不死心,他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以阿玲“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诉称,阿玲以胁迫的方式向他索要50000元,这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决阿玲将这笔钱款返还给他。

庭审中,阿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报警记录和笔录,以作为证据。阿强在笔录中称阿玲两次拿刀威胁。“在阿玲的暂住处,她威胁说要自杀,第二天转账时,她带着刀到银行,说不转账就不让我走。”阿强说,在遭到胁迫的情况下,他最终转账。

另外,阿强还提交了一份电话录音证据。录音中,阿强对阿玲说:“你拿着刀逼着人家给你钱。”阿玲反问:“我是拿着刀逼你给我吗?”接着,阿玲再次否认,说:“没有!”

法院认为,阿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阿玲“不当得利”,50000元钱属于阿强与阿玲在男友朋友关系期间的正常经济往来,为阿强自愿提供给阿玲的款项,阿强不得追回。

法官说法

分手时给的钱 男方不能要回

针对两人分手时,阿强提供给阿玲的50000元钱,法官表示,阿强与阿玲分手时,经过协商一致,由阿强转账支付给阿玲款项50000元,该款项系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的财产性补偿。

法官认为,阿强于2012年5月12日向阿玲转账付款,直至2012年年底才报警称受胁迫,时间相差半年之久,明显有悖常理。此外,阿强最初表示50000元钱系其借给阿玲周转,之后又称阿玲收取这笔钱时,没有任何依据,是不当得利,前后两种说法相互矛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官指出,阿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没有胁迫或者重大误会等可撤销的情况下支付给阿玲款项50000元,该行为未见有违反社会公德等合同无效情形,未见有损害案外第三人的情况,故阿强要求阿玲返还50000元钱并无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