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3名少年合谋强奸15岁女同学 担心受阻将其父杀死

今日泉州网

编者按:未成年人当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保护吗?当这则新闻出炉时,让人们震惊的是什么教会这3名“凶残”的少年。网友直指《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实是“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也有网友说《刑法》才是“保护”未成年犯罪。

江苏三少年合谋强奸15岁女同学 担心受阻将其父杀死

3名未成年少年多次预谋到15岁的初中女同学家实施强奸。经过长时间准备后,3人购买了手套、长裤、泳帽、泳镜、塑料袋、水果刀、避孕套(3只)等作案工作至女同学家房顶,伺机作案。因担心女同学的父亲发现并阻止实施强奸行为,3人竟趁着女同学父亲熟睡之际,将其捅死。

女同学的父亲死后,家庭顿时失去了顶梁柱,也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2016年1月28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控申科、未检室干警冒着严寒大雨,赶到“105故意杀人案”被害人的家中,在春节前给被害人家属带去救助金和生活用品,以解被害人家庭的燃眉之急。

“感谢检察官,春节前还惦记着我们……”被害人邓某华的老父亲接过检察官递上的5000元慰问金,双手颤抖,几度哽咽。回想正值壮年的儿子无辜被杀害,年近八旬的他不禁老泪纵横。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0月间,未成年人潘某某、曹某、谢某某多次商议到初中同学15岁的邓某某家中对邓实施强奸。2015年10月5日下午,三人商定于当晚实施。当晚20时许,潘某某准备了手套、长裤、泳帽、泳镜、塑料袋、水果刀、避孕套(3只)等物装于双肩包内与曹某、谢某某会合,三人步行至邓某某家西边巷弄内,由谢某某望风、接应,潘某某与曹某先行爬至邓家西侧附房顶以伺机进入二楼邓某某房间。

由于发现邓某某的父亲邓某华(殁年40岁)在二楼卧室内,潘某某为防止邓某华发现并阻碍其三人实施强奸行为,意图强奸前先行杀害邓某华,并将该想法告诉曹某,曹某即时劝告。后潘某某乘邓某华离开房间间隙,携带工具钻窗潜入邓某华房间,并躲藏于床底,待邓某华睡熟后,潘某某从床底爬出,用携带的水果刀刺、捅邓某华颈部及胸部数刀,致其死亡。

邓某华遇害后,家庭顿时失去了顶梁柱,也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邓某华离异多年,家中上有三名老人需要赡养,下有未成年女儿需要抚养,犯罪嫌疑人家属未进行任何赔偿,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整个家庭陷入困境。

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规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新闻来源:中国青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