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

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

 《证券法》

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

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以下

简称“《171 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

考分〔2020〕178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关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的规定,同意公司

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制性股票 122,512 股。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为激励对象辞职,符合《激励计划》

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

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的情况。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

关决议合法有效。

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

关决议合法有效。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名:

  宁   静    方克增         佘京梅        钱小华

  周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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